案例
李某系勞務派遣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現同崗位的同事工資高于自己,認為公司存在同工不同酬情況,故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庭審中,李某提供了自己和同崗位同事的工資單,最終仲裁沒有支持李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觀點
“同工同酬”是指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應享有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隻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适用時要綜合考慮勞動者自身的工作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身體條件、發展潛力等各種差異,允許用人單位根據每個勞動者的實際情況确定勞動報酬的分配比例。李某提供了其與其他兩名職工的工資明細清單,但該三份清單僅有工資總額,并沒有工資具體構成明細,不能證明公司未同工同酬。
律師說法
同工同酬是指具有相同技術水平、相同工作能力、相同工作經驗的勞動者,首先應是同一時間段,在相同的工作崗位,從事相同的工作内容,取得相同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一般應獲取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的适用條件:
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别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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