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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查封登記的概念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8 12:19:10

不動産查封登記的概念?來源:《中國房地産》如何确定首封法院,關系到誰對不動産有處分權而相關規定對此并不明确,造成理解不同, 相應确定的首封機關也不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91條規定,兩個以上查封機關查封同一不動産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法律文書的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後送達執行文書的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根據此規定,應以登記機構登記查封時間排序确定登記在先的為首封,在後為輪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辦續封登記,則排序在後的輪候查封開始生效,生效時點為首封結束時間如首封辦理了續封登記,則輪候的查封仍不生效,不計算查封時間例如,甲乙丙3家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分别查封同一不動産,查封期限3年如甲法院沒續封,首封法院甲查封至2018年2月28日,到期失效;乙法院查封生效時間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 日,丙法院仍為輪候狀态如甲法院在2018年2月1日辦理了續封登記,則甲法院作為首封,有效期延長時間為2018年2月1日至 2021年1月31日,乙、丙法院為輪候狀态,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不動産查封登記的概念?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不動産查封登記的概念(不動産查封登記必須知曉的9大問題)1

不動産查封登記的概念

來源:《中國房地産》

01如何确定首封機關

如何确定首封法院,關系到誰對不動産有處分權。而相關規定對此并不明确,造成理解不同, 相應确定的首封機關也不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91條規定,兩個以上查封機關查封同一不動産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法律文書的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後送達執行文書的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根據此規定,應以登記機構登記查封時間排序确定登記在先的為首封,在後為輪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辦續封登記,則排序在後的輪候查封開始生效,生效時點為首封結束時間。如首封辦理了續封登記,則輪候的查封仍不生效,不計算查封時間。例如,甲乙丙3家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分别查封同一不動産,查封期限3年。如甲法院沒續封,首封法院甲查封至2018年2月28日,到期失效;乙法院查封生效時間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 日,丙法院仍為輪候狀态。如甲法院在2018年2月1日辦理了續封登記,則甲法院作為首封,有效期延長時間為2018年2月1日至 2021年1月31日,乙、丙法院為輪候狀态。

02輪候查封是否需要續封

輪候查封,是指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财産,執行法院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查封依法解除後,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輪候查封是否需要續封,對此認識不一,有的要求辦理續封登記。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法釋〔2004〕15 号)第28條第1款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财産進行處分後, 該财産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故輪候查封階段因輪候尚未生效不存在到期,也就不需要進行續查封登記,隻有在首封狀态下的查封才有續封登記問題。

03處置查封的不動産法律文書種類

《不動産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90條要求查封不動産時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公通字〔2013〕30 号)第 12 條規定,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産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确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的詳細地址、權屬證書号、權利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事項,送交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在相關通知書回執中注明辦理情況。偵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件,提交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依照有關辦理查封事項。但在涉及處分查封不動産時,法院往往直接下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先前查封的财産進行處置實現清償,要求協助辦理轉移登記,實現解除查封登記效果。此時登記機構需審查法律文書的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7條規定,登記機構可以辦理轉移登記的生效文書是指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隻有上述文書才能認定為《物權法》第28條所稱導緻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後果。現實中,有的法院送達解封令要求辦理轉移登記,該文書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憑此解封令不能解除不動産上有輪候的其他機關查封,更不能辦理轉移登記。

04首封處置是否要解除輪候查封

如果首封法院對已查封财産進行全部處分,是否要先行解除該不動産上的其他輪候查封,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效力,因為輪候查封僅自在先查封已經解除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為了對已限制的财産進行處分,所以輪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後生效,而是自始未産生效力。首封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财産上的其他輪候查封,可直接進行處分。當然,該法院的處分文書必須是發生效力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法律文書。

05如何确定統一不動産登記前查封順序

不動産統一登記前土地和房産分别由不同部門進行查封登記,《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以來,全國房、地逐步實現由不動産登記機構統一登記。但在此之前土地和房屋分别查封登記的,如何确定查封順序?筆者認為,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2條規定,房地産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内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并抵押(《民法典》第397條規定與《物權法》第182條規定相同)。該兩條法律規定體現了“房地一體”原則,應當将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視為同一财産,查封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反之亦然。确定查封順序應按登記的時間先後統一計算排序,同一天在不同部門登記,且無法确定時間先後的視為同時登記。

06房屋登記後附着的土地能否查封

實踐中有時遇到法院要求對已辦理登記的房屋附着的土地進行查封,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房屋辦理不動産登記時,其附着的土地不應視為獨立于房屋存在,應視為同一權利。正如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其土地上開發房屋并銷售,房屋銷售登記後, 土地權利主體已不再是開發商,而應為全體業主共有。此時土地使用證雖顯示為原土地權利主體,但原開發商已不能再行使土地使用權,如抵押、轉讓等。當然也不能單獨查封土地,而應查封地上建成的建築物不動産。對地面建、構築物行使權力效力自然及于其依附的土地,達到房地一體處分效果。

07開發房地産的土地不宜查封的時點

現實中房産交易及土地管理分屬兩部門管理,信息尚不能完全共享,查封登記容易造成矛盾。如土地被查封後房屋銷售管理部門因不能及時獲取查封信息,仍同意繼續銷售房屋,或房屋銷售後土地又被查封。房屋建成之後購房者在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時,因土地被查封無法辦理轉移登記造成社會不穩定現象。同樣,法院在處置土地時,因地上房屋已出售涉及大批購房者權益,易引發群體上訪,也無法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影響司法公信力。筆者認為,開發商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時,以此為時間節點,土地使用權便不宜再單獨查封,而應查封地上已獲許可銷售的房屋。通過對預售房屋的查封,具體明确限制沒有銷售的房屋。這樣将不會造成房、地主體不一的矛盾,處置房屋時也一并處置了附着的土地,實現債權時也不會沖突,化解了可能産生的矛盾和風險。

08過期查封如何處置

根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92條規定,查封期間,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及時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 注銷查封登記。不動産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續封的,查封登記失效。對于查封期限屆滿未續封的,登記機構可通過内部程序,采取适當的方式在登記簿上記載其已經自動失效,以解除該查封對其他登記的限制,不影響直接辦理後續的其他登記。

09登記機構審查的義務

協助法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本質上屬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是登記機構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登記機構對法律文書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對協助執行文書中載明的不動産權利人、坐落、證号是否與登記簿記載一緻進行核對,如法院查封不動産權利人已網備、拆遷還原給其他權利主體以及是否超額查封,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登記機構無權審查或改變生效法律文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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