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分期的基本前提,每年的12月31日為年度資産負債表日,在這一日,凡屬于本年度的交易和事項,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全部反映在當年的會計賬套内,此後再發生的業務,就屬于新的會計年度了。
但是,在結賬之後,往往又會發生一些業務,這些業務從根兒上看,應當追溯至以前年度。比如,某企業2017年11月發生一筆銷售業務,不含增值稅金額10萬元,銷售成本8萬元,2018年2月22日,發生銷售退回,此時該企業财務報告尚未被批準報出。
如何進行處理,有三種做法:
1、簡單粗暴法:在2017年的賬套中進行反結賬,然後在12月做銷售退回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貸:應收賬款 10萬元
2、未來适用法:17年的賬套和報表全不改,統一在18年進行會計處理。
這種做法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也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一緻,不會出現稅會差異。但要注意這種做法的适用範圍,隻有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才可以這樣做。
3、追溯調整法:17年已結賬,賬套動不了,但由于報表尚未批準報出,表可以動,因此可以采取「17年調表,18年調賬」的做法。
在18年2月22日賬套内做如下三筆分錄(本文暫不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
貸:應收賬款 10萬元
借:庫存商品 8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萬元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萬元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一個損益類的會計科目,代碼為6901,餘額應結轉至「利潤分配」科目,因此上述調整分錄盡管做到了2018年,但是不會影響該年的利潤表。
根據上述三筆分錄調整2017年度财務報表:
利潤表中「營業收入」調減10萬元,「營業成本」調減8萬元。
資産負債表中「應收賬款」調減10萬元,「存貨」調增8萬元,「未分配利潤」調減2萬元。
可見,由于采取了「17年調表,18年調賬」的做法,導緻2017年度資産負債表「應收賬款」、「存貨」、「未分配利潤」等三個報表項目的年末數與2017年度的科目餘額表出現了差異。
但是,這個差異将在18年消除,原因在于調整分錄做在了18年的會計賬套,該年度的「應收賬款」、「庫存商品」、「利潤分配」等三個科目的餘額将會自然結轉至年底,形成概念财務報表的數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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