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三十四條。
緊急情況下,
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态,
誰來為其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态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文案:趙利麗丨設計:呂韶文丨編輯: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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