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巧用數字造出了許多有意思的成語,“六親不認”便是其中的典型。它本義是指秉公做事,公正辦案時,不因親屬而偏幫袒護。現在這種
意義則演變為某人升官發财後,連親戚朋友也不認了,唯恐别人沾了自己的光,得到好處,人們通常說這種人“六親不認”。
那麼“六親不認”中的“六親”究竟是指哪“六親”呢?關于這一問題曆來是有争議的。比較常見的說法有三種:
第一,《老子》① 中把父、子、兄、弟、夫、婦定為六親。
第二,《左傳》②中把父子、兄弟、姑姐、甥舅、婚媾(指妻子方面的家庭成員)、姻娅(指丈夫方面的親屬)定為六親,這裡有某些重複,因為那些婚媾和姻娅中的一位,可能同前四類親屬同指一人。
第三,《漢書》中以父、母、兄、弟、妻、子為六親。
接受這個說法的人比較多,因為這一說法在血緣和婚姻關系中是最親近的。其中的“父母’可理解成夫妻雙方的父母。“兄弟”也是夫婦雙方的兄弟而且可以借代“姐妹”,“子”可以解釋為“子女”,這種觀點較前兩種說法更全面廣泛,明确簡單。但到現在,我們常說的“六親”,已經是泛指所有的親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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