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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詳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20:32:23

建設工程法規詳解?考點36 調解、和解制度與争議評審,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建設工程法規詳解?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建設工程法規詳解(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

建設工程法規詳解

考點36 調解、和解制度與争議評審

1、調解的規定

我國的調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和專業機構調解等。

2、人民調解的原則和人員機構

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是:(1)當事人自願原則;(2)當事人平等原則;(3)合法原則;(4)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3、人民調解的程序

人民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當事人申請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3)指定調解員或由當事人選定調解員進行調解;(4)達成協議;(5)調解結束。

4、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分為兩種:(1)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的調解;(2)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

行政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5、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是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

6、法院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考點37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3)扣押财物;(4)凍結存款、彙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1)加處罰款或者滞納金;(2)劃撥存款、彙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礙、;恢複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行政方式。

2、行政複議受理

在行政複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訴訟的判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6)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考點1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下發及憲法相關法(1)民法商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2)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築法》等。(3)經濟法:《統計法》《土地管理法》《标準化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預算法》《審計法》《節約能源法》《政府采購法》《反壟斷法》等。(4)社會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的形式: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5)部門規章:《招标公告發布暫行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6)地方政府規章:《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甯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

3、法的效力層級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别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使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時,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物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緻時: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時,由指定機關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緻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适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規;認為适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緻時,由國務院裁決。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緻時,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考點2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法定條件及其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産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财産或者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分類: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建設單位一般也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但有時候,建設單位也可能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法人是建設工程的基本主體。确立了建設領域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2、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項目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工程任務而設立的組織。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

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項目上的管理者。

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人承擔。

考點3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内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2、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責連帶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單位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3、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自始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需本人存在過失;徐相對人為善意。

考點4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所有權:财産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

2、土地所有權: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産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的權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

3、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薄時發生效力。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動産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考點5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債的基本法律關系

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相對性:債權主體的相對性;債權内容的相對性;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2、建設工程債的産生

合同: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依據。

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财産權或人身權利的行為。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産生的債成為無因管理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發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産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施工合同債:對于完成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對于支付工程款,則相反。

買賣合同債

侵權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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