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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環保整治工作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9 22:06:51

安陽環保整治工作(安陽生态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1

安陽環保整治工作(安陽生态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2

典型案例:安陽市某公司未按照規定

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典型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是以提高環境質量為目标,總量控制為基礎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制度。規定了排污單位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許排放的污染物方向。企業排放污染物的量化是重點區域和污染源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的定量管理。屬地生态環境部門為督辦轄區各企業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督促排污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确保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依證監管。及時規範排污許可證後管理。在執法檢查中,企業是否按照規定提交執行報告是證後監管的重要手段,督促排污單位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強化依證排污的自覺行為。實施企業自我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環境管理逐步規範化,提高整個轄區的環境質量,真正使排放許可證成為企業環境管理的基礎。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8日10時20分,安陽市生态環境執法人員對某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确認該單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上事實有文峰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勘查示意圖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安陽市生态環境局文峰分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1份、安陽市生态環境局文峰分局送達回證表1份、安陽市生态環境局文峰分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1份等證據為證。

查處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内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安陽市生态環境局文峰分局于2021年7月9日向該單位下達《安陽市生态環境局文峰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文環罰先告字〔2021〕第08号),告知該單位拟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進行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該單位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規定,安陽市生态環境局文峰分局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處理: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立即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3、拟處捌仟叁佰柒拾伍元的行政處罰(¥8,375.00元)。

案件啟示

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序開展執法檢查,将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日常執法監管内容,督促企業嚴格執行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嚴厲打擊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的違法行為。通過發現一批,處罰一批、曝光一批違法企業,在服務守法企業的同時,嚴厲打擊違法企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保障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到位,維護排污許可制度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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