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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04:19:39

随着社會的發展,未婚生育、非婚生育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麼,在繳納生育保險的基礎上,未婚生育、非婚生育,到底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未婚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嗎(未婚生育非婚生育)1

案例1:未婚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案例2:地方性法規給領取生育保險待遇增設适應條件,不予适用!

【基本案情】

雲某系公司職工,2015年2月開始公司就為其繳納了職工生育保險。

2017年7月26日,雲某在醫院生育一女,《出生醫學證明》中父親為李某。

事後,雲某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社保局以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辦理。為此,雲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本案社保局辯稱,雲某生育子女違反了《某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标準繳納社會撫養費:(四)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即屬于違反了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某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職工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因此雲某不符合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雲某答辯稱,其在公司工作并交納職工生育保險,生育的是其第一個孩子,不存在違反生育政策的情形。法律并未對非婚生情形有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規定,因此,社保局應向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按例說法】

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雲某是否符合領取生育保險的相關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該法并未對享受生育保險設置限定條件,隻是規定隻要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本案中,社保局認為雲某生育子女違反了《内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隻要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并未設置限定條件。《内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隻是規定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處罰辦法就是征收社會撫養費,而未規定不應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應該認為被告對此作了擴大化理解。《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九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且根據下位法不能對抗上位法的原則,不應當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符合領取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雲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社保局不予支付雲某生育保險金的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

未婚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嗎(未婚生育非婚生育)2

觀點:之所以出現不同的結果,主要在于地方性法規“惹的禍”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本身來說,似乎并沒有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立下“計劃内生育”這一前提條件,隻要按規定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就可在生育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而部分地方性法規卻有諸如“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讓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屬于一部保障法,後者是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屬于一部生育調節法。因此,我認為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适合當地的政策、法規,可以将計劃生育設定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以達到協調發展之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适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國是人口衆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适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适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标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因此,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内制定規範性文件明确生育保險的申領條件,是對法律規範的具體化。地方規範性文件中将計劃生育設定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綜上,我個人贊同未婚生育、非婚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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