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1年7月5日,原告尹某在某購物平台花六千元下單購買被告公司網店中一台尼康相機,購買時店家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但未根據商品性質注明哪些情形不接受退貨。2021年7月8日包裹到達萍鄉放在包裹櫃,7月10日原告尹某取到相機并打開試用,因未達到預期拍攝效果,原告于7月13日申請了退貨,遭被告拒絕。後原告通過順豐快遞将案涉相機寄出,被告也多次拒收。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後,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通過多次與雙方電話溝通,對雙方釋法明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尹某将案涉尼康相機退回給被告,被告收貨後三日内将貨款6千元退還給原告。至此,該案調解結案。
來源: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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