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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體嬰兒案判決書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1-10 15:51:31

記者/安房祖

編輯/石愛華

連體嬰兒案判決書(緻嬰兒殘疾案開庭)1

寒寒的智力殘疾證

2019年4月,20個月大的寒寒被鑒定為智力殘疾貳級。在父親黃亞驿看來,導緻女兒智力殘疾的原因是服用了假奶粉——“金大洋貝爾康超級舒安氨基酸配方奶粉”。黃亞驿認為,“金大洋”廠家将固體飲料當作配方奶粉銷售,女兒長期飲用後出現問題。(往期報道:固體飲料“冒充”奶粉緻嬰兒智力殘疾,受害人起訴索賠156萬)

日前,黃亞驿将生産廠家及其他三家經銷商分别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女兒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2021年5月18日,四起案件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同時開庭審理。據黃亞驿的代理律師介紹,庭審中,生産商的代理人強調,金大洋的産品屬于合格産品,沒有對寒寒的身體造成損害。

由于原被告雙方争議較大,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部分,隻是進行了證據交換,接下來,法院将另選時間繼續審理。

高價奶粉其實是固體飲料

重慶女孩寒寒出生于2017年9月,出生後不久,醫生就建議黃亞驿給女兒服用“深度水解奶粉。”在醫院附近的一家嬰兒用品店裡,黃亞驿在營業員的推銷下買回了第一罐“金大洋貝爾康超級舒安氨基酸配方奶粉”。在之後的近20個月時間裡,女兒一共飲用了約100餘罐。

“我當時隻想着這麼貴的奶粉肯定是好的,讓孩子快一點生長,根本沒有想過奶粉會有問題。”在回憶當初為什麼選擇這種奶粉時,黃亞驿說,一是自己不了解這種深度奶粉,二是覺得在醫院旁邊的實體店買應該不會有錯,三是他認為,“奶粉”三百多一罐,應該也不會錯。

在服用了這種價格達到“一元一克”的奶粉後,寒寒的身體不僅沒有如願地健康成長,反而出現持續發育不良,身體發育指标不達标,智力水平不達标等多種障礙。如今,三歲半的寒寒仍不能站立,不能說話。

2019年,陸續有固體飲料冒充奶粉的新聞被曝光。在其他家長的幫助下,黃亞驿發現,他所購買的“金大洋”産品也是固體飲料,而非嬰幼兒奶粉。2019年8月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金大洋”的産品宣傳問題予以了處理。

此後,黃亞驿帶着女兒在兒童醫院進行了3個月的康複訓練,在更換奶粉後,寒寒的身體也開始出現變化,生長明顯,但語言及智力依然無法與同齡孩子在一個水平線上。

連體嬰兒案判決書(緻嬰兒殘疾案開庭)2

黃亞驿檢測女兒身體情況

家屬索賠醫療費等156萬元

在父親黃亞驿看來,導緻女兒智力殘疾的原因就是服用了假奶粉,為了給女兒一個交代,黃亞驿将生産廠家及其他三家經銷商分别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女兒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2021年5月黃亞驿終于等來了庭審,然而,收集證據的過程并不順利。

在購買奶粉時,黃亞驿沒有留下影像資料可以證明售貨員推銷“水解奶粉”,但他翻找當年的購物單據時發現,一筆2018年的交易收銀小票上面,清晰地寫有他所購買的産品是“金大洋貝爾康超級舒安氨基酸配方奶粉”而非“固體飲料”

此外,黃亞驿将網購奶粉的憑證及相關記錄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院。

對于出售給黃亞驿假奶粉的三家經銷商,黃亞驿分别提起了訴訟,要求這三家經銷商履行退一賠十的責任,金額共計36萬餘元。黃亞驿認為,寒寒的後續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也應由這三家經銷商及生産廠家共同來承擔賠償責任,金額合計156萬元。

連體嬰兒案判決書(緻嬰兒殘疾案開庭)3

廠商反訴原告侵犯名譽權

九龍坡區戀嬰母嬰用品經營部是金大洋的經銷商,也是此次的被告之一。九龍坡區戀嬰母嬰用品經營部是醫院附近的一家實體店,主營母嬰用品。寒寒所吃的第一罐“金大洋貝爾康超級舒安氨基酸配方奶粉”,就是黃亞驿從這家實體店裡購買的。“當時店裡的人推銷說,這就是深度水解奶粉。”

該店經營部負責人汪先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他有事無法到庭,已經委托了律師來處理。對于其他的問題,他不便多說。

此次的另一被告,青島金大洋乳業有限公司除在開庭之前委托了律師應訴之外,還在青島當地對黃亞驿進行了訴訟。金大洋公司認為,黃亞驿侵犯了公司名譽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根據起訴狀,金大洋公司認為,黃亞驿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罔顧基本的科學常識和日常生活經驗常識,憑空捏造了其女兒因使用金大洋生産的所謂“假奶粉”導緻智力殘疾二級。“為了達到其不正當目的,夥同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通過媒體大肆惡意炒作,造成不實信息被不明真相的媒體和個人大量點擊”,給金大洋的聲譽造成巨大影響。

起訴狀中還提到,金大洋作為30多年的食品生産的企業,産品在市場一向具有良好聲譽,取得過多項榮譽,産品從未被行政機關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标準。“黃亞驿的行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而且還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因此,金大洋公司起訴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要求黃亞驿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

對于“金大洋”的起訴理由和依據,黃亞驿與代理人不予認可。

中國政法大學王雷教授認為,在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沒有相關裁定和決定前,消費者在自媒體環境下發布相關情況,如果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實的情形,不宜認定其侵害經營者或者生産者的名譽權。

連體嬰兒案判決書(緻嬰兒殘疾案開庭)4

寒寒的各項能力都無法與同齡孩子相比

廠商堅稱産品合格,無損身體健康

在庭審中,網店的經銷商認為,他們所經銷的是金大洋的産品,他們認為是合格産品,并不了解是否存在缺陷。

同時,經銷商對黃亞驿購買奶粉的部分情況存在異議。網店經銷商認為,雖然網店紀錄顯示黃亞驿購買了金大洋相關産品,但是在實際發貨時,發出的産品和銷售紀錄的名字并不相符。比如說,銷售給黃亞驿的應該是新版産品,而不是購買記錄上的舊名稱的産品。

實體店經銷商的代理人則辯稱,雖然銷售小票上注明了“金大洋貝爾康超級舒安氨基酸配方奶粉”,但實際賣給黃亞驿的不是奶粉。也就是說,他們認為,黃亞驿沒有購買金大洋相關産品。至于具體是什麼,并沒有明确說明。

金大洋方面則完全不認為寒寒的殘疾是食用金大洋産品導緻的。金大洋堅持認為其所生産的産品是完全合格的,更不會對寒寒身體構成損害。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5月18日下午,關于寒寒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部分,隻是進行了證據交換,剩下未完成的部分将擇日再次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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