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圍繞“M MONALISA及圖”商标長達十年的争議,曆經一波三折,終于塵埃落定。知産力獲悉,6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決,撤銷該案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一審原告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蒙娜麗莎集團”)的訴訟請求。
這意味着再審法院确認了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最初做出的裁定結論,即蒙娜麗莎集團名下争議商标“M MONALISA及圖”在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銷,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該案是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産權檢察辦公室設立至今,經審查提起抗訴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審并最終改判的商标行政訴訟糾紛第一案。
該案經申訴人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和廣州蒙娜麗莎潔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經審查後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及國内權威業内專家依法舉行了聽證會,并最終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抗訴規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據此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該院經過再審審查并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後最終判決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原告蒙娜麗莎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4年11月
蒙娜麗莎集團(時稱“廣東蒙娜麗莎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M MONALISA及圖”商标注冊申請。
2008年9月
蒙娜麗莎集團于2008年9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 風扇(空氣調節); 水龍頭; 盥洗室(抽水馬桶); 坐便器; 水淨化設備和機器; 暖器”商品上。
争議商标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圖”(來源:知産寶)
2012年3月
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建材公司”)、廣州蒙娜麗莎潔具有限公司(下稱“潔具公司”),對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圖"商标(下稱“争議商标”),向商評委提出争議申請。
2013年11月
商評委做出商評字[2013]第116692号裁定,裁定争議商标在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銷,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随後,蒙娜麗莎集團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2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由商評委針對建材公司、潔具公司就争議商标提出的争議申請重新做出裁定。随後,商評委、建材公司、潔具公司提起上訴。
2016年6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商評委和建材公司、潔具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該案經申訴人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和廣州蒙娜麗莎潔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經審查後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及國内權威業内專家依法舉行了聽證會,并最終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抗訴規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據此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022年3月
北京高院經過再審審查并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2022年6月
北京高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并維持被訴裁定。
該案對于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條的适用規則、各自具有曆史延續的商标注冊使用邊界、商标延續申請注冊等諸多争議較大的法律适用問題進行了詳盡論述,對相關類案的判定具有示範意義,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打造自身品牌,共創我國優質市場營商環境。同時該案的抗訴成功,也凸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責定位,保證審判權依法正确行使,更好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有力保障了人民群衆合法權益,具有典型的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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