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詞條名稱
公司章程
二、詞條的基本含義
什麼是“公司章程”呢?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緻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
那麼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三、法條解釋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公司法》中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按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進行了規定。
(1)關于修改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進行了如下規定
《公司法》第37條第1款第10項的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43條的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關于修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進行了如下規定:
第99條規定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103條第2款規定了“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通過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隻有公司的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且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四、擴充内容
股東會可否将修改章程的權力全部或部分授予董事會行使呢?
答案是否定的:股東會不可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全部交由董事會,但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就特定事項修改章程。
在實踐中,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修改章程部分特定事項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的事項,不能直接概括性地交由董事會行使,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對于具體事項,公司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在涉及該事項時修改公司章程,但原則上股東會決議仍需2/3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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