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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被勸退怎麼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0 03:18:34

用人單位為完成銷售業績要求員工簽下“軍令狀”

若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公司因此要求勞動者離職

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工作中被勸退怎麼處理(廣東廣州不成功)1

基本案情

劉某于2004年入職以經營家電連鎖賣場為主的某電器公司,離職前擔任黃埔分店店長一職。公司曾稱其為“合格的,敢打仗、會打仗的優秀店長”。

2020年6月5日,某電器公司向劉某發出《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稱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劉某提交的《辭職申請書》,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劉某的離職申請,并以此主張劉某系自行辭職,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工作中被勸退怎麼處理(廣東廣州不成功)2

劉某确認《辭職申請書》系其本人書寫,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提前準備并強迫各門店店長簽署的“軍令狀”。另一分店店長黃某出庭作證亦稱: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開了廣州地區店長每周例會,其本人及劉某均有參加。開會時,公司領導為了提升“430内購會”的業績,讓大家表決心,要求全部店長必須簽署《辭職申請書》。

工作中被勸退怎麼處理(廣東廣州不成功)3

在接到公司催辦離職的通知後,劉某繼續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權被公司取消。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劉某不服仲裁結果,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電器公司屬于單方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27萬餘元(15.5個月工資的兩倍)。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電器公司一次性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5739.83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電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辭職申請書》是否為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該申請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劉某作為工作近16年的老員工,時年已接近50歲,在新冠肺炎疫情較為嚴峻時期提出辭職有違常理;

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關通知後,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繼續打卡上班的行為與《辭職申請書》表露的離職意願相悖;

再次,劉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辭職理由“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存疑;

最後,電器公司另一店長黃某證實,劉某的辭職申請實際上是電器公司為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個與會店長簽下的“軍令狀”。

綜上,法院認為該辭職申請書并非劉某真實意思表示,某電器公司主張劉某屬于自行離職不能成立。

但與此同時,電器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明确表示是因劉某申請離職而起,該份《辭職申請書》當時雖非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确系劉某本人親筆書寫并簽名落款,雙方由此産生争議不足為奇。因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況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形下,電器公司僅須按劉某15.5個月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需按照前述金額的2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後語

用人單位為了提升業績讓勞動者簽下“軍令狀”的做法并不少見。在過去,很多用人單位采取将任務目标及後果責任全部寫在同一份“軍令狀”中的做法,不達标即辭退。對于這類“軍令狀”,如果用人單位後續果真按“軍法”處理辭退勞動者,則可能涉及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正因如此,部分用人單位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來實現約束激勵勞動者的目的。由于手段隐蔽,往往難以還原事實真相,隻能依據現有的書證進行簡單判斷。本案中,劉某簽下的《辭職申請書》從表面來看稀松平常,隻有綜合全案證據才會發現該《辭職申請書》有很大可能就是電器公司讓其簽下的變相“軍令狀”。勞動者相較于用人單位普遍處于弱勢地位,也很難對這類“軍令狀”說不。

用人單位激勵員工提升業績本無可厚非,但應當通過經濟激勵、創新管理方式方法等合法途徑實現,靠立“軍令狀”并不可取。同時,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該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産生的後果,不輕易簽署書面文件,避免潛在的風險。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 | 廣州中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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