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安區法院微信公衆号
轉自: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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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當事人
在拿到裁判文書後
或者礙于情面
或者期待被告自動履行
總之
就是申請執行不積極
以為不管過了多久
隻要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就會受理
可申請執行真的無期限嗎
咱們通過下面這個案例
一起了解一下吧
張某麗與張某晶、張某花是親姐妹,三人父親去世前立下遺囑,将其與配偶共同擁有房産中的份額留給姐妹三人共同繼承。由于三人在房産分割中發生糾紛,起訴至東安區法院,經審理,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決,判令張某晶、張某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張某麗繼承房屋折價款人民币23579元。
判決生效後,張某晶、張某花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由于種種原因,張某麗也一直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至2020年才向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立即約談三人。溝通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晶、張某花稱因張某麗不配合确權,房屋無法進行實際繼承,故而才一直未支付其折價款,并且提出案件已經超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法院不應再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調查認定及釋法明理,申請執行人張某麗認識到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申請執行超過法定期限,故撤回了強制執行申請。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從該案件可以看出,法律文書生效後,權利人有兩年的時間可以提出申請,但因當事人個人原因,錯過了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而義務人由于對民訴法有所了解,直接提出了執行異議,從而改變了案件的走向。
因此,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定要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執行申請,不要因錯過了法定期限,而讓判決變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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