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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司法拍賣悔拍責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3 12:48:12

裁判要旨

盡管競買人未能嚴格按照拍賣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納日期交齊全款,但綜合考量本案标的拍賣競價充分、溢價率高、成交金額巨大、買受人按時交付拍賣款部分占比較高、剩餘尾款實際延遲支付天數未超過一周等因素,且若撤銷此次拍賣,将可能面臨重新評估、重新公告拍賣等環節,時間成本、司法工作成本、被執行人負擔的遲延履行利息等成本均需予以充分考慮。故執行法院認定本次拍賣不存在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及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未予撤銷此次拍賣,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執監106号

申訴人(被執行人):安徽省前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西二環1号前城大廈1405室。

法定代表人:孫增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立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宇汝斌,安徽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合肥市興泰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祁門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陳銳,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孫增文。

被執行人:裴紅。

被執行人:蔣士平。

被執行人:孫力。

利害關系人(買受人):安徽今希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大橋街道聖埠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龍其成。

申訴人安徽省前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城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徽高院)(2021)皖執複150号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合肥市興泰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泰公司)與前城公司、孫增文、裴紅、蔣士平、孫力追償權糾紛一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中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決。前城公司不服上訴至安徽高院,該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19)皖民終1269号民事判決,判令:一、維持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變更(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決第三項為:孫增文、裴紅、蔣士平、孫力對前城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變更(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興泰公司在上述債權範圍内對前城公司的抵押物即合肥市蜀山區合作化南路7号〔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1号〕房産及土地、7号26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5号〕房産及土地、7号27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8号〕房産及土地、7号28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3号〕房産及土地、7号31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1号〕房産及土地、7号32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9号〕房産及土地、7号33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4号〕房産及土地、7号35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9号〕房産及土地、7号37幢〔産權證号為皖(2018)合不動産權第0××6号〕房産及土地,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上述判決生效後,因上列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興泰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合肥中院于2021年5月12日拍賣被執行人前城公司上述生效判決第四項房産及土地。該房産及土地評估價為17601.19萬元,拍賣标的起拍價為14961.0115萬元,安徽今希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希公司)以290210115元競得。合肥中院拍賣公告載明尾款交納期為2021年6月3日,今希公司在2021年6月3日前已共繳付2.5億元(包含競買保證金),剩餘尾款40210115元未繳付。今希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合肥中院提交申請書,稱其已經支付2.5億元款項,因其有部分資金在資金市場,正在辦理轉出手續,尚需幾日完成,請求将餘款推遲幾日交納,并保證在2021年6月11日前付完。合肥中院經評議後答複“根據案情,從有利于拍賣目的實現出發,責令買受人于2021年6月11日17時30分前将尾款交至本院指定賬戶,逾期不交,則按悔拍處理”。今希公司于2021年6月8日至9日分三筆共交納全部尾款40210115元。2021年6月11日,合肥中院作出(2020)皖01執278之二執行裁定,裁定拍賣标的歸買受人今希公司所有。前城公司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重新拍賣涉案标的。

合肥中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的規定,規定了競買人及時付款的義務,旨在促使及時實現司法拍賣目的。本案中,競買人今希公司在付款期限内已支付大部分價款,關于剩餘尾款40210115元,占總價款份額13.9%,在付款期限到期日前向法院提出延遲幾日付該尾款的申請,并說明具體原因。該院執行中,鑒于本案拍賣标的價款金額巨大、拍賣款項大部分已支付等情況,責令競買人在2021年6月11日付清,如逾期則按悔拍處理,即責令該少部分尾款推遲8日付清,有利于實現拍賣目的,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今希公司在2021年6月9日付清全部尾款,該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作出拍賣成交過戶的執行裁定,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前城公司以妨礙其他人公平競價為由請求撤銷拍賣,其并非權利主體,且本案中事實不構成妨礙其他人公平競價,前城公司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合肥中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皖01執異65号執行裁定,駁回前城公司的異議請求。

前城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上述異議裁定和網絡司法拍賣,裁定重新拍賣。主要理由為:一、合肥中院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合肥中院公開發布的拍賣公告,拍賣餘款必須在2021年6月3日前繳入法院指定賬戶,買受人付清餘款後,持付款憑證簽署《拍賣成交确認書》,同時多次強調逾期支付餘款的法律後果,即認定買受人悔約,法院裁定重新拍賣。合肥中院異議裁定對此視而不見。二、适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均明确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必須按期支付餘款,沒有規定可以延期支付的情形,合肥中院對這些規定不予适用,屬适用法律錯誤。三、網絡司法拍賣存在違法情形,應當撤銷網絡司法拍賣,裁定重新拍賣。合肥中院拍賣公告沒有就不能付清餘款可以延期支付進行公告,其同意延期付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财産權利。四、執行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聽證的權利,應當發回重審,申請人請求安徽高院組織聽證。請求撤銷合肥中院(2021)皖01執異65号執行裁定和涉案房産網絡司法拍賣。

複議審查期間,安徽高院于2021年10月8日組織當事人依法進行聽證,前城公司除提出上述複議請求外,還提出涉案房産承租合同未審查、超标的查封等問題。興泰公司及被執行人蔣士平當庭予以否認。

安徽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買受人遲延支付拍賣尾款是否構成撤銷網絡司法拍賣裁定重新拍賣。

網絡司法拍賣關于悔拍的認定及是否啟動重新拍賣,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即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本案中,競買人今希公司在支付大部分競買價款後,經申請并說明具體原因,合肥中院決定許可遲延支付部分尾款,今希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了尾款支付義務,拍賣目的已經實現。第二,本案是網絡司法拍賣,關于網絡司法拍賣以及是否撤銷網絡司法拍賣應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執行法院依據相關規定拍賣被執行人财産,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從拍賣标的起拍價14961.0115萬元(評估價為17601.19萬元)到競買人29021.0115萬元競得成交,實現了被執行人财産利益最大化,拍賣行為并未損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由于拍賣财産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緻使買受人産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緻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前城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合肥中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存在上述行為,其申請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關于前城公司提出,其在異議審查期間,通過電話方式要求執行法院聽證,但執行法院未進行聽證,剝奪其聽證權利,要求發回重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争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執行異議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主,是否進行聽證,由執行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合肥中院未進行聽證,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複議申請人要求發回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第四,關于前城公司在聽證中提出涉案房産承租合同未審查、超标的查封等問題,因其在異議程序中未提出,複議程序不予審查。

綜上,合肥中院執行裁定事實認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前城公司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11月1日,安徽高院作出(2021)皖執複150号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前城公司複議申請;維持合肥中院(2021)皖01執異65号執行裁定。

前城公司不服上述複議裁定,向本院申訴,請求撤銷(2021)皖01執異65号執行裁定和(2021)皖執複150号執行裁定,變更裁定結果為支持其執行異議,撤銷案涉房産及土地網絡司法拍賣,裁定重新拍賣或者撤銷原二份執行裁定,發回重新審查。事實理由與複議階段提出的事實理由基本一緻。

本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買受人遲延支付拍賣尾款是否導緻撤銷案涉網絡司法拍賣并重新拍賣。

第一,關于買受人延遲支付拍賣尾款是否構成悔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本案中,合肥中院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案涉房産及土地,以14961.0115萬元的價格起拍,經多人報名并出價,競買人今希公司以最高價290210115元競得案涉财産。該公司于拍賣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納日期6月3日前支付了2.5億元。經其申請,合肥中院許可其最晚于6月11日17時前支付剩餘款項,後今希公司于6月9日将尾款40210115元的支付義務履行完畢。根據上述事實可以看出,

盡管競買人未能嚴格按照拍賣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納日期交齊全款,但綜合考量本案标的拍賣競價充分、溢價率高、成交金額巨大、買受人按時交付拍賣款部分占比86%、剩餘尾款實際延遲支付天數未超過一周等因素,執行法院及安徽高院認為本次拍賣目的已經實現,買受人尚不構成悔拍,并無不當。

第二,關于本案是否存在撤拍情形的問題。其一,前城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拍賣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第(一)至(五)項情形;其二,本次網絡司法拍賣,報名者多,競價充分,溢價率高,充分體現了案涉财産的市場價值。

買受人今希公司雖未能嚴格按照公告的尾款支付時間支付全部尾款,但遲延至6月11日交付尾款并不足以成為阻礙其他競買人繼續競價的理由。

且若撤銷此次拍賣,将可能面臨重新評估、重新公告拍賣等環節,時間成本、司法工作成本、被執行人負擔的遲延履行利息等成本均需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安徽高院及執行法院認定本次拍賣不存在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及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未予撤銷此次拍賣,亦無不當。

綜上,前城公司的申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高院(2021)皖執複150号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維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安徽省前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審 判 長 朱 燕

審 判 員 邵長茂

審 判 員 馬 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劉 偉

書 記 員 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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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司法拍賣悔拍責任(買受人遲延支付拍賣尾款的行為是否可導緻撤銷網絡司法拍賣并重新拍賣)1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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