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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五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11:52:55

三月十五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消費遇“陷阱”?你維權 我幫忙,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三月十五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三月十五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遇)1

三月十五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3·15

消費遇“陷阱”?你維權 我幫忙

倡導誠實守信,共促消費公平。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一直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話題之一。随着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品質的提高和生活、購買習慣的變化,消費者的購物方式和購買平台也步入了多元化的“便捷圈”和“實惠圈”。與此同時增加的,還有日益多樣化的消費者權益問題。

在第40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前夕,長治日報面向全社會發布侵害消費者權益線索的征集令,短短數日便接到消費維權及服務維權的線索20餘個。經過篩選,我們在衆多問題中選擇了市民關注度較高的、具有代表性的,包括食品衛生安全、房産交易、虛假廣告等多個問題,邀請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解答,構建消費法律援助平台,指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理性維權——

案例一

2022年2月7日中午,李先生一家7口在某火鍋店就餐。就餐過程中,發現涮鍋食材上有一隻蒼蠅,便和商家交涉。商家對于食材裡有異物的說法持懷疑态度,并拒絕理賠。協商無果後,李先生當即撥打了12315投訴熱線。

當天下午,商家與李先生取得聯系,依然聲稱自家菜品沒有問題。李先生再次撥打了12315投訴熱線。

郭凱律師,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争議解決事務部主任,擅長領域:合同糾紛、 勞動争議、行政訴訟。

●律師解答

一、李先生所遇情況屬典型的食品安全問題。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二、對于商家拒不承認自己菜品有問題,甚至提出食物中異物是消費者放入,應如何應對?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問題。民事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即如果商家認為菜品中異物是消費者故意放入,那麼應提供證據,如果無法提供,由商家承擔不利後果。

三、遇到類似問題,消費者應怎麼做。

第一步,通過拍照或留存實物等方式保留好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及就餐的證據,還可以在與商家溝通中錄音,保留錄音證據。第二步,可向消協、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以便有關部門對出現問題的商家進行檢查和處罰。第三步,如果在就餐後身體出現不良反應,需要提供醫院證明 (如病曆、門診記錄等),涉事商家應承擔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案例二

2020年5月份,李先生經房産中介在某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房。當時中介和開發商承諾,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但至今未交房。之後李先生和開發商、房産中介進行聯系,但開發商的電話一直無應答,中介公司則表示他們隻是收取中介費用,具體何時交房與他們無關。李先生說,簽訂的中介合同中明确顯示,中介費是包含在房款中的。

中介公司的說法合理嗎?李先生應該如何維權?

李帥君律師,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婚姻家事等。

●律師解答

在這起糾紛當中有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中介與購房者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另一個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首先來說中介的責任。通常來說中介的責任是介紹和促成買賣行為的成立,對何時交房不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當中約定了中介對按期交房的義務,中介才應當承擔責任。當然中介有義務向購房者提供真實的信息,如果中介隐瞞或者虛構的重要信息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那麼中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來說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房并完成過戶,若未能按期交房則應當向購房者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當中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逾期交付的期間,可以參照同樣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标準來确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金額。在本案中由于開發商失聯導緻沒有辦法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此事,那麼購房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案例三

2021年3月,楊先生參加了某公司的“3.15樣闆征集活動”,并與該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合同中協議制定了90個工作日的裝修工時,楊先生分三次共支付了6.5萬元的裝修金。當年8月,楊先生按照規定支付尾款後,該裝修公司卻突然停工。楊先生與工人及裝修公司多次協商,均被以種種理由搪塞。直到2022年初,該公司仍以經營不善為由,拒絕繼續施工。

遇到這種房子裝了一半的情況,楊先生能夠要回6.5萬元的裝修金嗎?他該如何維權?

王藝蓉律師,華炬高級合夥人、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建築工程房地産。

●律師解答

本案中雙方之間存在承攬合同,裝修公司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部分履行了合同義務,消費者可以主張退還未履行部分的裝修款。一般情況下,裝修進度對應的費用是有相應明細的,如果雙方就已裝修部分的金額無法達成一緻,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來确定該部分的造價。消費者除了可以主張退還未履行部分的裝修款之外,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賠償違約金或其他經濟損失。

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向消協反映,同時也可以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在已經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消費者除了投訴以外,可以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材料(比如雙方簽訂的合同、微信聊天記錄、工程現狀的相關圖片)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比如提起訴訟、司法調解等。同時也建議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建立行業黑名單與白名單,讓消費者避開陷阱,合理消費。

案例四

今年2月21日,劉女士在某美容店做經絡疏通時,背部被服務員刮傷,導緻嚴重出血。之後她前往醫院進行治療。這期間,因操作不當緻使她受傷的商家卻遲遲沒有态度。她想讓商家賠償醫藥費、服務費并支付相應的補償。劉女士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她應該如何做?

陳曦律師,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破産法律事務部副主任,擅長領域:公司業務。

●律師解答

劉女士遇到的情況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來分析:

從消費者角度來說,這位女士到美容店購買服務,與美容店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服務人員刮痧時将其後背刮傷對其健康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第49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主張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自行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消協申請調解,向市場監管、衛健委等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從經營者的角度來看,需要提醒的是刮痧、拔罐等項目屬于美容中醫科項目,是醫療美容項目,美容機構需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衛生部門核準才能開展這些項目,而直接操作的工作人員需要有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護士資格,否則,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并将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年初,張女士在某女裝店花費110元購買了一雙鞋,當時商家沒有為她開具任何收據,隻是口頭承諾,鞋的質量很好,如果有問題可以拿去退換。一個月後,張女士購買的這雙鞋出現了斷底開膠的情況,她拿到店裡退換,商家卻說已經出了保修期,不給解決。

沒有收據的情況下,她該如何維權?

秦飛律師,華炬合夥人、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破産法律事務部主任,擅長領域:企業破産、重組、兼并法律事務,重大複雜的民商事法律糾紛;政府法律事務。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根據《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本案中,消費者主張退換鞋子時沒有超過“三包”期限,如果斷底開膠是因為質量問題,經營者應該承擔“三包”責任。但是由于消費者在購買鞋子時沒有索要收據,維權時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雙方之間成立了買賣合同。

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一定要索要發票或者是其他購物憑證。

案例六

2021年4月3日,史先生在某商場木地闆商鋪購買了12000元的地闆,并簽訂了《訂貨單》,還通過“支付寶”付了全款。在簽訂《訂貨單》時,雙方約定安裝時間為2021年4月底至5月初。但到了安裝時間後,商家卻消失了,店鋪也關了門。史先生多次前往商場尋求解決,終無結果。

交錢後卻遭遇商家“跑路”,所在商場有責任幫他尋找消失的商家嗎?他該怎麼辦?

褚若涵律師,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領域:勞動争議、婚姻家事業務等。

●律師解答

商鋪跑路,消費者索要錢款無門,隻能找商鋪所在的商場讨說法。其實,這位消費者的所想所求不無道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以及成功案例的經驗,至少需要滿足3個條件消費者才能從商場那裡拿到賠償:第一,商鋪和商場之間是租賃關系;第二,消費者是在租賃期間在商鋪買了商品或者服務,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第三,要求賠償的時候,商鋪租期已到,商鋪已經搬走,這時候才能去找商場。

從目前消費者提供的材料來看,訂貨單和商鋪出具的預付款收據能夠證明消費者與商鋪之間确實發生了買賣交易行為,商鋪逾期不交付安裝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賣方商鋪主張返還預付款,還可以要求賠償利息和受到的其他損失。

就商場的責任而言,目前沒有證據能證明商鋪與商場之間是租賃關系,包括這筆交易是不是發生在這個商場的内部,都無法确定。所以目前不能确定這個商場有賠償責任。建議消費者按照以上提到的3個條件,進一步收集證據材料,及時尋求法律幫助。消費者在商場承擔責任後還可以向商鋪追償。

案例七

近日,在朋友的推薦下,張先生參與了一個“花費89元,贈送4升合成機油”的活動。可在付款後,他發現還需要繼續追付工時費,而且價格偏高。他立馬想退款,結果卻被商家的一句“特價商品不支持退款”堵了回來。

商品免費,還要追加工時費,這不是欺詐消費者嗎?商家“特價商品不支持退款”的聲明屬不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能要求退款嗎?

王潘律師,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知識産權與競争法律事務部主任,擅長領域:知識産權、刑事辯護、合同糾紛等。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将搭售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在本案中,經營者沒有告知工時費計費标準,還要求機油隻能在店裡使用,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從現有材料看,沒有證據表明經營者存在虛構事實或隐瞞真相的情況,無法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另外,商家“特價商品不支持退款”的聲明屬于“霸王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含上述内容的,該内容無效。

本案中,消費者通過經營者提供的鍊接提交訂單支付了報酬,經營者按約定提供養車服務,雙方之間成立了承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經營者在完成服務前,消費者享有随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請求經營者履行合同或者向經營者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消費者行使解除權,那麼經營者依法負有退還服務費用的義務。

案例八

2021年7月,申女士和家人參加了某攝影工作室的優惠活動。在活動中,他們一起買了5套商家推出的優惠産品。數日後,他們在該攝影工作室接受了拍攝服務。原本想着回家等照片就可以了,未曾想這一等就是8個月。這期間,他們多次催促,終于拿到了5本相冊,而套餐中承諾的擺件、挂軸及剩下的相冊卻至今未見蹤影。

申女士說她多次找商家協商,商家以做活動的産品不掙錢為由,一直在推诿扯皮。活動的産品可以“打折”,那麼商家的服務和質量可以“打折”嗎?

郭愛芳律師,山西華炬(長治)律師事務所稅務法律事務部副主任,擅長領域:商務合同争議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事務、婚姻繼承家事、刑事辯護等。

●律師解答

對于攝影工作室延遲履行合同的行為,申女士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履行期限等合同條款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本案中申女士與攝影工作室約定在2021年底前交付剩餘産品,屬于雙方就履行期限達成補充條款,約定有效,但攝影工作室卻找各種理由延遲履行合同,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申女士可以要求攝影工作室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建議解決途徑:第一、消費者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第二、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投訴,由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調解解決;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合同訂立時,最好與商家就履行合同的标的物的質量、價款、數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合同條款作出明确的約定,避免發生類似的糾紛。

文/長治日報記者 崔玉珍 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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