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小夥伴問關于微信、支付寶如何做賬這個問題,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學習一下。
微信和支付寶
1.微信、支付寶轉賬如何做賬?
收到款截圖最好打印出來相關的賬單或是明細,這樣也算是有原始憑證,否則沒有相關的憑證不好證實。
轉入微信/支付寶餘額時:
借:其他貨币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币資金——支付寶)
貸:銀行存款
購買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
貸:其他貨币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币資金——支付寶)
2.手續費問題
假如我銷售收入1000元,開1000元的發票給客戶,實際收款999元,還有1元的微信扣的手續費是沒有原始憑證,如何做賬?
開發票(這裡不考慮稅了)
借:應收賬款——XX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收到錢
借:銀行存款 999
借:财務費用——手續費 1
貸:應收賬款 ——XX 1000
如果想再正規一點,可以在憑證後附一個文字說明,說明微信扣手續費,金額較小無法取得外部證據,特此說明,再讓領導批一下即可。
微信轉賬和支付寶應該走哪個會計科目
一、微信轉賬和支付寶可以計入其他貨币資金科目,下設微信和支付寶二級明細。二、具體賬務處理是:
1、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購買辦公用品的:借:管理費用-辦公費貸:其他貨币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币資金-支付寶2、微信或支付寶收到銷售款的:借:其他貨币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币資金-支付寶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提現的:借:銀行存款貸:其他貨币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币資金-支付寶三、其他貨币資金是指企業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币資金,即存放地點和用途均與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同的貨币資金。
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彙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和存出投資款等。其他貨币資金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其他貨币資金。
微信紅包是否繳納個稅及稅前扣除?
1.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企業派發紅包委托第三方發紅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由于無法取得個人的相關信息,實務中沒法代扣代繳)
3.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産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産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派發上述“非現金網絡紅包”時不需要賬務處理,從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賬;開具發票時,按照商業折扣相關規定開具發票(即按照淨收款額開具發票,注意開票的形式)。
4.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征個稅,換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紅包免征個稅。
6. 個人所得稅中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納稅:
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于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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