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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管費可以斷水斷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8 09:15:50

臨近年末,

有關物業催費的傳聞又起。

本月,在浙江政務網

政務投訴舉報統一平台中,

有市民反映:

“稱物業通知,

疑似威脅斷水斷電。”

反映内容:

本人因新房交房後還未辦理房産證,因此水電均未過戶,近日發現物業管家發布一則疑似威脅斷水斷電的内容,故想請問有關單位,房子交付後是否一定要去辦理房産證,合理期限大概是多少,對未辦理房産證且水電過戶的市民,政府是否會斷水斷電(本人還未入住)。此舉是否是物業人員危言聳聽,借政府之名行方便之事?

舟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了回複:

《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為避免交房後産生水電費糾紛,建議你盡早辦理水電過戶等手續。

也就是說,預售商品房自房子交房90日内,應辦理交房及水電過戶手續。

未辦理水電過戶,戶頭仍然在開發商那裡,的确可能引發糾紛。

而另外一個問題,

是關于物業費争端的。

物業争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

司法實踐中,物業起訴業主,主要是業主欠繳物業費;業主起訴物業,原因較多,人們的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有的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那麼物業是否有權停水斷電催繳物業費?

不交物管費可以斷水斷電嗎(住在舟山水電未過戶)1

法律分析

供水、供電,是由供水公司或者電力公司直接向小區内的業主提供的,同時,業主有向相應公司繳納水、電費的義務;而物業公司作為業主委托的服務公司,其義務是對小區内的物業提供管理和服務,業主有向其支付物業費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兩種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水電的供應和是否繳納物業費沒有關系。

實踐中在不少小區,水費、電費等由物業公司代收,但代收費用不代表權利義務的轉移,水電費的代收并沒有賦予物業公司停電停水的權利。當業主在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時,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來迫使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因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鍊接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用電單位和個人在欠繳電費的前提下,電力公司經過催交仍欠費的,電力局才能停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人為停電。”

溫馨提示

由此可見,和業主不得以對物業服務不滿為由拒交物業費一樣,物業公司同樣也不得因業主拖欠物業費而采取停水停電的極端手段。

對方的違約違法行為不可成為自身違約行為的理由,業主和物業的争端還是要通過合法訴訟渠道來解決。

來源:住在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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