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一個稅種,裡面的小門道也确實不少,以下是個總結,重要部分我已經用黑體和紅字标注,大家都理解了嗎?歡迎點贊評論支持!
1、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國稅函〔2008〕723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标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在合夥企業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應比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9号)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号)的規定,合夥企業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應比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3、在下屬公司/關聯公司兼任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号)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号),本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适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企業)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将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對員工家屬提供以免費旅遊,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4〕11号)規定,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記入“工資、薪金所得”。對企業雇員之外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記入“勞務報酬所得”。
五、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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