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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個人信息過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16 12:44:51

完善個人信息過程?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甯甯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其中,草案第四條對“個人信息”進行了界定,明确“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分組審議時,多位委員建議對這一條款進一步進行明确完善,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完善個人信息過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完善個人信息過程(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1

完善個人信息過程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甯甯

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其中,草案第四條對“個人信息”進行了界定,明确“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分組審議時,多位委員建議對這一條款進一步進行明确完善。

“應當明确法律保護什麼個人信息,隻有給出具體的概念界定,這部法律才能有效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同時,也能為收集利用個人信息者提供一個明晰的邊界,讓個人維護自己個人信息權的時候也知道哪些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鄭功成委員說。

劉修文委員建議将“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修改為“不包括去标識化處理後的信息”。理由是,僅匿名化處理仍可能通過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識别特定自然人。此外,他還建議在處理活動中增加“個人信息的删除、銷毀”,以确保對處理個人信息的全過程監管。對此,呂薇委員也認為個人信息處理應包括從收集到撤回的全部過程,建議增加“撤回或删除”。

在歐陽昌瓊委員看來,目前草案采用的是狹義的個人信息,即可識别的個人信息,但僅強調以個人信息的載體來加以限定是有局限的。“人臉、指紋、聲音都是具有個人識别性的個人信息,如果不采取音頻、視頻等方式記錄下來就不屬于個人信息、不受保護了?”他建議從可識别性的角度對個人信息作出準确界定。

李飛躍委員認為目前草案關于“個人信息”的定義比較含糊。個人信息的特點在于可識别性,不應該是“與已識别或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而是通過個人信息可以鎖定或者識别到特定的自然人。建議明确為:與自然人相關的、可以識别其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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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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