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審查調查采取什麼手段?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是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違犯黨紀和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時收集、固定、保全證據以及涉案财物的重要措施,能夠使監察機關快速了解案件情況,掌握關鍵書證物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對于突破案件、追繳贓款贓物發揮着重要作用查封、扣押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經常會和其他審查調查措施一起使用,這些措施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法律授權,他們不是孤立的,而是緊密聯系、互為補充的隻有真正理解各項措施本質,科學運用、靈活實施,才能推動審查調查工作更加協同高效筆者結合具體案例來說明運用查封、扣押措施中應注意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立案審查調查采取什麼手段?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是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違犯黨紀和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時收集、固定、保全證據以及涉案财物的重要措施,能夠使監察機關快速了解案件情況,掌握關鍵書證物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對于突破案件、追繳贓款贓物發揮着重要作用。查封、扣押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經常會和其他審查調查措施一起使用,這些措施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法律授權,他們不是孤立的,而是緊密聯系、互為補充的。隻有真正理解各項措施本質,科學運用、靈活實施,才能推動審查調查工作更加協同高效。筆者結合具體案例來說明運用查封、扣押措施中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某市交通局局長A某,長期利用職權,為某私營企業老闆B某承攬公路建設工程大開綠燈、提供幫助,先後收受B某所送紅木家具1套、奔馳汽車1輛。B某一次酒後吐真言,把相關情況洩露了出去,被其商業競争對手C某輾轉得知。C某私下進行調查,了解到該奔馳汽車平時由A某女兒駕駛,停在其女兒居住的小區停車場,而紅木家具放置在A某自己的住宅中。于是C某向該市紀委監委實名舉報。經查,C某舉報屬實,市紀委監委決定對A某進行立案調查,依法查封了其紅木家具和奔馳汽車,将家具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屬妥善保管;将汽車放于專門場所保管,按要求固定了證據,為突破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查封、扣押的範圍。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号,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将清單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案例中的紅木家具和奔馳汽車都屬于涉案财物,應當進行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選擇。監察法對具體哪些物品應進行查封,哪些物品應進行扣押沒有詳細說明,這就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靈活做出合法、合理的選擇。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一些内容,對于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和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财物,必要時可以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原地封存,并開具查封清單,注明相關财物的詳細地址和相關特征,同時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及其權利證書已被扣押。本案中,成套的紅木家具明顯是不宜移動的,一是家具體積較大,移動耗費人力物力;二是若要移出住宅,往往需要重新拆裝,不但産生費用,還有可能導緻物品毀損,相比扣押,将其在原地封存是更合适的選擇。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确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對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進行妥善保管,既體現了依規依紀依法的要求,又體現了對調查對象和涉案人員财産權利的保護。“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放置于安全設施較完備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證據遺失、損毀或者被調換。本案中,監察機關查封A某紅木家具和奔馳汽車後,對家具進行了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屬要妥善保管,将汽車停放于專門場所保管,均符合相關規定。(張锴波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第十五審查調查室)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