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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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婚房
原本是一件開心的事,
可是小王卻開心不起來。
為了準備婚事,
小王計劃在工作所在的城市
買一套婚房,
看中了房子、談妥了價格、
約定了簽合同的時間,
賣家卻突然反悔,
小王一怒之下
将賣家告上了法庭。
口頭達成的房屋買賣預約合同是否有效?
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口頭約定房屋買賣
簽合同前房東卻反悔
小王打算購買與姐姐小麗同一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遂委托姐姐為其物色合适的房屋。
小麗在小區業主群中得知被告蘭某的房屋要出售,随即通過微信與其聯系。小麗代表小王與蘭某就房屋的出售、房屋售價等進行協商,并與小王實地察看了房屋,确定購買該房屋并表示可以先支付定金,蘭某表示不收定金也會以120萬元的價格賣給小王。雙方還确定了簽訂書面合同的大緻時間。
小麗還告訴蘭某,期間其父母也有從外地趕來看了房屋并設計好房屋裝修方案,購房款也都準備好,也将買房的事情告知了女方父母。
一切都緊鑼密鼓地準備着,在雙方約定的簽合同日期前,蘭某卻突然告訴小麗因價格波動太大,不打算賣房,等以後漲價了再賣。小麗告訴蘭某,家裡為了該婚房已經支出了相關費用和成本,希望其再考慮考慮,但蘭某鐵了心拒絕。
小王提起訴訟
要求蘭某賠償相關損失5萬元。
蘭某辯稱
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收取定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雙方預約合同關系有效
房東構成違約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可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其他方式。
根據小麗和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向蘭某明确發出希望購買蘭某的房屋并與其訂立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要約,蘭某對此也作出同意該要約的意思表示,雙方間的合同關系成立。
小麗和蘭某就購買案涉房屋及交易價格進行了磋商,并約定在清明節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該合同的性質屬于預約合同。法院根據民法典關于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認定蘭某未按其承諾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小王相應損失。法院綜合考慮蘭某的過錯程度,小王的履約情況、相關成本損失、二手房交易市場風險等因素,酌情認定蘭某應賠償小王損失15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 确定了預約合同是以将來訂立合同即本約合同為目的的合同形式,交易雙方一旦成立預約合同關系,即受該合同的約束,違反合同義務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交易雙方口頭商量好要在某一時間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預約合同的要式,雙方間成立預約合同法律關系。後出賣方不願意訂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預約合同的責任承擔,根據契約自由的精神,一般不會強制交易雙方締結本約合同,但違約方仍要對守約方為訂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費用、機會損失等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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