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是人類的好夥伴,可是這個好夥伴也有自己的“脾氣”、“性格”。人發脾氣可能會吵架、打架,狗若是發了脾氣,将會産生複雜的法律後果。畢竟,狗作為法律上的“物”,是無法承擔責任的,那麼當寵物犬引發事故後,其責任主體就演變為它背後的人。
養犬看似事小,也有着諸多的法律限制,如果違背法律規定飼養犬隻,不僅給他人造成困擾,還有可能引發事故。我們以北京的一起案例,來了解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的損害,責任該如何承擔?
23歲的青年小李獨居于某小區内,飼養着一隻嬌小的貴賓犬。在飼養前,小李認真研讀了所在地北京所有關于飼養動物的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給貴賓犬上牌、打預防針,還購買了符合規定的狗繩、嘴套。每當清晨遛狗時,小李都會給貴賓犬正确佩戴工具。
原本小李以為,他已經做了充足的防範措施,結果卻沒想到仍舊發生了意外。這天,他按照往常習慣帶着狗下樓晨練,卻在不遠處遇到了同樣帶着狗的張大爺。65歲的張大爺旁邊有一條活蹦亂跳的狼青犬,模樣甚是駭人。
狼青犬是一種看家護院的大型犬,由于體型較大,且具有一定攻擊性,所以一些地區已經禁養了。在北京,狼青犬屬于限制飼養的範圍。張大爺不僅将狗帶出來遛彎,而且根本就沒有牽繩,任其自由奔跑。小李本想繞開張大爺,卻不料他旁邊的狼青犬突然奔向了自家的貴賓,将其撲倒并咬傷。
小李非常焦急,趕緊過去攔住狼青犬,結果反倒也被其撕咬,最終張大爺過來将犬隻控制住,這場事故才終止。事後,小李到醫院進行治療,并打了狂犬疫苗,花費了4000元,而小李的貴賓犬也花費近1000元才完全治愈。
張大爺在初期治療中,墊付了打狂犬疫苗的錢以後,就再也沒有了聯系,小李氣急敗壞地将其告上了法庭。那麼,這起案例中,張大爺都有哪些違規操作呢?法律對于烈性犬飼養、犬隻緻人損傷有着哪些規定?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的是,北京市對于烈性犬飼養分為兩種情況。《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條:在重點管理區内,每戶隻準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标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确定,向社會公布。因此,在重點管理區,居民不可以養諸如狼青犬的烈性犬、大型犬。
另外,對于非重點管理區,雖然居民可以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但是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七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其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小李所在的區域屬于非重點管理區,張大爺确實可以飼養狼青犬,但是需要按照規定,對狼青犬進行拴養或圈養。
然而,執法、司法人員調查了解到,張大爺在飼養狼青犬的過程中,一是沒有進行登記記錄,二是沒有打必要的疫苗,三是經常帶着狼青犬出戶,且完全沒有對狗進行限制。因此他已經嚴重違背了法律規定,對于此次的事故應當承擔全責。
通過張大爺、小李的案例,我們應當明白的是,在養犬或者飼養其他動物前,一定要做好充足準備,了解有關飼養動物的法律法規。像小李這樣完全遵守規定,才是一個合格好公民的作為。
那麼,對于飼養動物,法律有着怎樣的普遍性規定呢?首先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法律要求飼養人遵守普通法律以及當地的一些規定。至于社會公德,指的是限制動物的行動和行為,比如在夜間引起噪音、外出時随地大小便等。
飼養動物的行政法律法規有《動物防疫法》,其中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隻,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這是較為基礎的規定,還有一些比較細緻的規定,諸如上述《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律法規和規章。
假如當飼養人發生了與飼養動物有關的糾紛時,應按照《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飼養人、管理人都應當承擔責任,無論其究竟是否有過錯。不過,如果飼養人和管理人可以證明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被侵權人的過錯,那麼也可以減輕或者免責。比如在飼養人已經做好充足準備,完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飼養動物,而被侵權人故意挑逗導緻被動物傷害等的情況。
除此之外,在飼養人、管理人因違法飼養動物的時候,如果造成人身損害或财産損失,應當承擔責任,這是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因此,飼養者一定要熟知一般飼養動物的規定以及當地的規定,在飼養過程中盡到審慎義務,否則很有可能引來災禍。
(文章《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的損害,責任該如何承擔?》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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