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商業銀業的清算:(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商業銀業的清算: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附申請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權債務清償計劃,經銀監會批準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銀監會指定。由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計劃及時償還個人的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然後再償還銀行其他的債務,銀監會監督清算過程,對清算的重大事項有否決權。
(2)商業銀行的被撤銷。
商業銀行因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
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與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破産清算。
破産條件及适用法律。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産,并組織銀監會等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銀行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産的條件主要有三個:第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第二,銀行經營狀況持續惡化,虧損加重;第三,債權人或銀行自己申請,并經銀監會同意。
破産清算支付順序。商業銀行破産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後剩餘的破産财産才能按順序支付國家的稅款,之後的剩餘才能清償普通的債權。
商業銀行的終止:
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出現解散、撤銷、破産等的情形時,商業銀行就會終止,不再繼承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産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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