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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引發讨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6 00:40:04

央視網消息: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共8章74條,其中明确了很多網友們關心的問題。APP“不授權不讓用”是否違法?公民有權撤回個人信息是什麼意思?當個人信息被洩露我們又該怎麼辦?央視網專訪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權威解讀《個人信息保護法》熱點話題。

央視網:下載APP時被要求同意隐私條款,提供一定的信息,否則無法使用APP。《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相關法條對此是如何規範要求的?

孫憲忠:此次《個人信息保護法》針對信息收集有很多條文規定,它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正當、合法、必要。至于涉嫌收集個人隐私,首先要對隐私有一個明确的定義,就是說它是涉及到個人私密的信息,涉及到個人的私生活、居住地、身體狀況等,這些方面的問題是不能向外洩露的,因此都屬于隐私,這也是民法典明确規定的。如果這個平台或者說APP提供者要求提供涉及個人隐私性信息的話,在法律上來看有可能會涉嫌違法,不一定說絕對就是違法。比如說醫療方面的信息收集,醫院收集的信息與個人身體狀況有關,這些私密信息的收集是必要的,因為醫院要給病人治病。

法律上跟收集個人信息有關的條文有以下幾個:其一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第四條,它明确了個人信息到底指哪些東西,信息的處理包括什麼,其中明确指出處理個人信息應該合法正當,還要必要。尤其是第六條對應性更強,明确指出處理個人信息應該具有合理的目的,應該與處理的目的直接相關,對個人的權益影響最小。比如,如果涉及對個人疾病治療的話,那就是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但是其他情況下,如果收集這個信息和處理目的是毫無關聯的,就屬于違法了。

第十四條明确規定,即使是個人同意收集信息,平台或者APP提供者也要給個人提供一個充分說明,有些時候甚至還要采取書面形式,這就延伸出了同意權、知情權的問題。

同時第十五條還提到撤回權的問題,也就是說許可個人将信息撤回。第十六條就針對此問題對信息收集者提出要求,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要求撤回信息為由,而拒絕向其提供産品或服務。

總體來說,個人信息收集是這次《個人信息保護法》非常重視的一個環節,其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條文,這些都是特别有意義的。

央視網:手機經常接到騷擾電話,是否屬于個人信息洩漏?《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孫憲忠:比如說你在家裡住得好好的,結果有人老打電話騷擾你,還有些家裡剛生了孩子,剛從醫院回家,走在路上就有人向你推銷小孩尿布或者藥品等等,那很顯然這就是個人信息洩露,但這種情況不屬于收集環節,這屬于在信息收集之後的“占有和加工管理”這個環節。《個人信息保護法》對這個環節也有一些明确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負責收集個人信息的人應該對收集來的信息進行妥善的監督和保管,否則就失職了。然後第五十七條也明确提到,如果說個人信息有可能發生洩露的話,那麼個人信息處理者也就是這個掌管信息的機構,就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具體來說,我們國家就是指網信部門或者是市場管理相關機構等,要趕緊想辦法采取補救性措施,這是就信息管理人來說的。

那麼就個人而言,如果說我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已經被洩露,那應該怎麼辦?首先就是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它就規定個人的權利,如果你發現自己的信息被洩露,你就應該積極地投訴,然後網信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等相關管理機構接受這個投訴,再去進行調查、查處。

央視網:我們生活中涉及網絡應用下載,經常要通過手機驗證用到人臉識别,這一行為是否有必要?

孫憲忠:首先個人臉識别也是一種信息采集的方法,因此它也要遵循正當、合法、必要的原則。考慮到現在的人臉識别采集方式,很多情況下都是個體不知不覺就被采集了,所以這次立法過程針對這個問題也提出了明确規定,第二十六條提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别設備的時候,其出發點必須是要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而且在安裝的時候,要設置明顯的提示性标識。

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引發讨論(權威專家解讀來了)1

央視網:在實際生活中,數據收集、分析等也确實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便捷,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如何平衡保護個人信息和維護公共利益二者之間的關系?

孫憲忠:實際上在立法的時候,我們就這個問題也進行了很多讨論。因為曾經一度社會上對個人信息洩露感到很恐慌、很擔憂,但是後來我們又遭遇了疫情,在防控疫情的過程中,我們采用了一些信息化的手段,最後幫助我們有效地控制了疫情。除此之外,個人信息的收集在社會管理過程中也提供了很多方便,比如說大家乘坐高鐵、飛機。所以經過研究後,我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我們國家已經進入信息化社會,信息化是社會的進步,我們要利用信息化為人民造福,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給人民提供更多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方便,這也是它的利好方面。但是我們也發現,在信息收集環節和後續的信息加工、管理、應用等環節出了一些問題,所以這個立法就是針對這些環節出現的問題所提出的措施。所以其實《個人信息保護法》并沒有禁止個人信息收集,而是反對過度收集、強制收集和違法收集。

央視網:此前,我國涉及個人信息的法律有三部,分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在這三部法律中得到的“保護”權重是怎樣的?您如何看待《個人信息保護法》單獨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孫憲忠:不是說它們的權重不同,而是它們的出發點不一樣。從2014年起我擔任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議案。具體來說,《電子商務法》它主要解決商業性的信息保管和利用問題,一般來說跟個人的關系不太大;《網絡安全法》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保障的問題,它跟個人這個出發點不一樣;《民法典》它主要是解決單一的個人信息受到損害以後的救濟問題。其實這就是兩個大要點,一個是解決單一個人的問題,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它是群體性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另外一個最重要的就是,在民法裡個人信息保護不能預先保護,所以它沒有辦法建立預先救濟的制度,隻能采取事後救濟制度。但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方面,它是要采取預先防範的原則,比如現在社會上探讨的大部分個人信息洩露都是出現在收集掌管的環節裡,因此要預先防範,把可能造成的損害消滅在萌芽狀态。

另外還要一再強調的就是,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不是說要消除對信息的利用,恰恰相反,是要促進信息化的社會建設。

央視網:請您舉例講一講,《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将促使我們生産生活中哪些常見的規則和習慣發生改變?

孫憲忠:最直觀地來說,對老百姓而言,我們的社會生活會更加可靠,不像過去那樣沒有安全感。另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影響最大的就是負責收集個人信息的部門,包括政府部門、大型企業等。比如像鐵路、民航等各個交通部門都會收集到很多信息,所以對他們而言,了解這部法律很重要,他們以後要加強這方面的合規性審查。還有像前面提到的APP應用,之前如果用戶選擇不同意條款,APP就會拒絕提供服務,以後這些情況至少來說是不适當的,甚至有可能會構成違法,法律實施以後這些問題都會得到解決。總之這次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整個社會而言,是一個很重要的利好消息。

現在我們已經進入到信息化社會,信息化有可能産生的弊端是揮之不去的,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地利用它的好處。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如果個人信息受到損害了,我們也有保護自己的方法,而這個就是法律要解決的問題。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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