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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9 16:17:38

(為人師表禽獸不如)1

50歲的垡頭小學教務主任苑振山,在學校辦公室内對11歲女生小甯(化名)實施猥亵,導緻小甯出現抑郁和焦慮。記者昨天從朝陽法院獲悉,苑振山猥亵兒童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昨天下午,受害女生的家長表示,在無奈的情況下接受了這一判決,且已經提交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據小甯向公安機關回憶,2012年4月24日下午2點多,小甯剛剛上完計算機課,時任垡頭小學教務主任兼計算機老師的苑振山,讓小甯将作業本抱去辦公室。小甯進入辦公室後,苑振山關上門,随後對她進行猥亵,時間持續約5分鐘。苑振山将小甯放出來時,曾對小甯說,“不要跟别人提起這件事”。小甯離開辦公室後,立即将該情況告知班主任,班主任随即彙報給校長,并通知小甯母親李女士來學校。

事發當日正是小甯11歲生日。由于苑振山的侵害,導緻小甯出現了嚴重的精神創傷,後被診斷為“重度抑郁、中度焦慮”。小甯因此無法正常生活及學習。

因涉及個人隐私,朝陽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14時許,苑振山在垡頭小學教學樓二樓的教師辦公室内,對11歲女生小甯進行猥亵。經司法鑒定,小甯的處女膜可見淺表裂痕,後小甯被診斷為“重度抑郁、中度焦慮”。苑振山于2012年5月3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苑振山無視國法,猥亵不滿14周歲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猥亵兒童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苑振山當庭自願認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了小甯的母親李女士。據她介紹,全家人對于苑振山被判3年的結果“并不是特别滿意”,但是考慮到“時間拖了很久,孩子也還要繼續治療”,還是接受了判決。

今年1月,李女士的代理律師已經向朝陽法院提交民事訴訟賠償。據李女士介紹,他們向苑振山、垡頭小學以及朝陽區教委提出共計40萬元的賠償。法院要求他們去王四營法庭遞交起訴狀,“目前還在等待法院的受理。”

事發至今已經有8個多月了。在此期間,小甯一直都在北京大學第六醫院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和治療。李女士表示,小甯接受大半年的治療之後,情況已經有所好轉,從最初抗拒與醫生交流,到如今可以主動跟醫生表達一些想法。“在家裡可以與家人進行溝通,也可以正常地吃飯。”但是一旦外出,“她就會開始發脾氣,不願出門。”

雖然小甯的情況已經有所好轉,但是她對于學校仍有強烈的抗拒感。

2月25日是新學期的開學日,為了能讓女兒回到正常的校園生活狀态,李女士在此之前已經為小甯辦好了轉學手續,但是一聽到要回學校上學,小甯就開始哭,“她說在家就能好好學習,不去學校。”李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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