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存貨可變現淨值中扣減的稅費是否含所得稅?
解答:
存貨可變現淨值中扣減的稅費肯定不含所得稅,因為所得稅不管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稅經營所得稅,都是收入減去稅前扣除項作為計稅依據的,通常與交易過程關系不大。
對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計算時減去的稅費,隻是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等。
對于不同的企業,假如有相同的存貨需要計算可變現淨值,但是對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則面臨着諸多的不确定性:有企業肯能有稅前彌補不需要交稅、也有可能因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導緻稅率不同等。
因此,假如存貨可變現淨值計算時考慮減除所得稅,将導緻不同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不能滿足“可比性”原則。
問題2:存貨盤虧計入管理費用後,在年度所得稅彙繳時需要去稅局做備案嗎?
解答:
放管服改革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規定:從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開始,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放管服改革後,一方面确實是方便了企業,但是無疑也提高了對企業及财務人員的要求,要求必須充分而準确的理解稅法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按照稅法規定準備完整的證據資料且完善保存以備檢查,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差錯帶給企業的隻有稅務風險。
放管服改革前報送資料給稅局審核或者讓稅局同意,雖然可能在辦理時有點複雜,但是辦理後相對來說,存在一種稅局“默認”的味道,特别是一些項目是經過稅局審核同意後進行扣除,就意味着基本進入了“保險箱”。而改為自行保管備查後,之後的稅務檢查帶來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完全需要自己的判斷,無形中給企業及财務人員的責任更大,對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以上内容摘自《企業所得稅實務與稅務風險管理》(彭懷文著)
問題3:為什麼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産後再虧損出售要轉回而不是繼續計提呢?
解答:
遞延所得稅資産/負債存在的原因,就是因為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着暫時性差異。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是不得稅前扣除的;而企業會計核算時,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當期,跌價損失會計入當期的會計損益。最終結果,就導緻了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了差異,但是該項稅會差異又是暫時性的,因為企業後期在處置存貨時,可以按照存貨的曆史成本(計稅基礎)進行稅前扣除,最後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得到彌合。
舉例:
假如某企業隻存在跌價準備的稅會差異,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稅會差異。
1、在2020年度計提了10萬元跌價準備,2020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
則:2020年度納稅調增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000 10=101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1010×25%=252.50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産 2.5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52.50萬元
說明:“所得稅費用”與會計利潤總額之間存在“配比”關系(無永久性差異的情況下)。
2、在2021年将2020年度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貨物全部對外銷售了,2021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
由于會計核算計提了跌價準備,導緻“主營業務成本”會計确認金額小于稅前可扣除金額10萬元,因此2021年需要進行納稅調減。
應納稅所得額=1000-10=990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990×25%=247.50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0.00萬元(還是等于利潤總額乘以稅率)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47.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産 2.50萬元
綜上所述:在暫時性稅會差異消失後,因為暫時性稅會差異而确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産(也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需要終止确認,即需要會計核算予以沖銷。
問題4:為什麼存貨不用公允價值變動計量?
這樣處理有什麼切實的益處 還是硬性要求的?
解答:
基于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企業存貨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的,存貨在期末時,應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存貨跌價減值測試,如果存在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淨值的情況,則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以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影響因素消失的,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可以在計提金額予以回轉,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也就說,存貨的期末計量是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而對可變現淨值高于成本的不能做出“收益”确認,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産明顯不同。
存貨的變現能力明顯弱于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産,同時存貨的公允價值也不像金融資産那麼容易取得,在交易變現的過程中還會發生很多稅費,因此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可變現淨值”進行期末計量,而不是直接采用“可變現淨值”計量。
問題5:請問存貨中的自然災害引起的停工損失是否應當計入成本?
存貨的初始計量:自然災害引起的停工損失是否應當計入成本?
解答:
自然災害引起的停工損失,不是企業生産産品的生産工藝等必須的,是一種“天災”,屬于非常損失。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明确:“”6711 營業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淨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産損失、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另外,《企業産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财會[2013]17号發布)“第二十二條 制造企業一般設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動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成本項目。
直接材料,是指構成産品實體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産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輔助材料。
燃料和動力,是指直接用于産品生産的燃料和動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産品生産的工人的職工薪酬。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企業生産部門(如生産車間)發生的水電費、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攤銷、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國家規定的有關環保費用、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
《企業産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對制造業産品成本核算的項目和範圍,也僅僅包括“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并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停工損失”。
問題6:對公支付的律師費應該給我開具什麼發票?
公司對公支付的律師費,合同是以個人名義簽署的,對方給我們開的是個人開頭的發票,這樣合理嗎?我們怎麼入賬呢?
解答:
律師事務所根據雙方簽署的合同開具發票是沒有錯誤的,因為付款是可以委托别人付款的。
如果屬于您們公司的法律事務,應該以您們公司作為委托人并和律師事務所簽署合同(協議);如果需要法律服務的并不是您們公司,而是個人(比如公司股東),發生的律師費用則屬于個人消費應該由個人承擔,不能在公司稅前列支。
因此,如果是簽署合同時理解錯誤的,應與律師充分溝通後,重新以公司簽署合同,然後将個人擡頭的發票退還給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按稅法規定作廢或沖紅後重新開具公司擡頭的發票。
問題7:A公司代B公司交了電費,能使用分割單将所有電費分割給B公司嗎?
A公司是B公司的聯營公司,A公司租用了一個倉庫,産生的電費由B公司承擔。A公司先把電費交了,然後找B公司報銷。這個倉庫是在A公司名下,所以電費發票自然開給了A公司。電費發票開的百分之十三的稅點,現在B公司要求A公司給B公司開一張13個點的發票,這樣才給報銷。但A公司是小規模所以開不了13個點。
想過其他辦法,比如重新開發票,但是不太現實。
現在了解到原始憑證分割單,但不知道這個情況是否可以使用分割單。如果可以使用分割單的話,有以下幾個問題:1、可不可以把所有電費都分割給B公司?2、稅額也跟随分割金額分割出去嗎?
解答: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發布)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産用房等資産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可以使用分割單向B公司收取電費,B公司也可以憑分割單與電費發票複印件(發票擡頭是A公司的)在稅前扣除。
由于A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直接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面臨着A公司必須按照開票的稅額全額繳納增值稅。按照“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規則,A公司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必須由B公司來承擔,然後再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等于是B公司出錢購買來的“進項稅額”,對于B公司并沒有實際意義。
B公司要求必須開具13%稅率的發票是不合理的,B公司在承租A公司倉庫前,就應考慮到電費繳納與發票和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出現不能開具13%稅率發票的責任不在A公司。
問題8:贈送金額需要開進發票裡嗎?
萬能的乎友,我想咨詢一下在一家店充值6000送了2000,加上贈額消費了七千多,開發票的話是開七千多還是隻開實際消費的錢。
解答:
應按照實際消費金額開具發票,贈送金額是一種商業折扣。
如果商家開具發票時,加上了贈送金額,商家就會多交稅。
問題9:無償劃撥債權,劃入與劃出方是否涉及稅費?
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撥債權,劃入與劃出方是否涉及稅費?
解答:
國有全資企業,以為着屬于100%控股。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4]109号)第三條“關于股權、資産劃轉”規定: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産,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後連續12個月内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确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确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原賬面淨值确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産,應按其原賬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因此,對于國有全資企業之間無償劃撥債權的,滿足上述規定的,“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确認所得”,即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撥資産的,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通常按照國資委的劃撥文件做出會計處理。劃入方通常是作為資本性投入,會計核算通常是計入“實收資本(股本)”或“資本公積(股本公積)”,因為資本金增加,需要按規定就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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