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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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滿延坤
近日,市民楊女士通過今日頭條長沙頻道“頭條幫忙”入口向潇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反映,她母親餘女士前段時間遭受了繼父的家暴,目前還在住院。“我們提出來離婚,要繼父那邊要麼賠償,要麼給我們提供居住場所。”
楊女士的繼父許先生表示,并不是家暴,“當天我隻是早上醒來想和妻子親熱一下,沒想到就被她反手一耳光,我也被打了。”對于對方提出的“賠償或提供居住場所”的要求,許先生表示無法滿足。
律師表示,如雙方都存在家庭暴力,法院會根據過錯大小進行判決。
6月14日一早,楊女士接到母親電話,讓她去家裡看看。“早上7點多我媽打電話給我的,我一去,發現她被繼父打了,嘴角還流着血。”楊女士說,當天一早,母親和繼父兩人因為一些瑣事發生争吵,進而發生肢體沖突。楊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母親的臉部有紅腫,右手手臂也有淤青。
随後,楊女士帶母親去甯鄉市人民醫院做了檢查。醫院的診斷報告顯示,餘女士“額面部可見皮膚挫傷紅腫區,觸痛,未觸及明顯凹陷性骨折症”,診斷結果為“多處損傷(腦震蕩?)”,并建議餘女士住院觀察治療。“當天就開始住院,一直是我在照顧,今天(6月19日)情況好些了,我就去上班了,現在母親一個人在醫院。”楊女士說。
楊女士的母親餘女士老家在常德,今年60歲,早些年丈夫去世。11年前,她經人介紹,認識了現在的老公——今年66歲的許先生,并住在了許先生位于甯鄉的家裡。“我繼父也有一個兒子,比我大一些,他人還不錯,我媽住院後,他交了住院費,但交完錢後人就走了,說以後不要找他了。”楊女士透露,此前繼父對母親有多次家暴,但因為不是很嚴重,所以她也沒過多放在心上,“之前勸過幾次,讓他們好好過。”
6月19日,楊女士的繼父許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6月14号那天,我大概5點多醒了,那時候外面已經天亮了,我倆睡在一張床上,我穿着短衣短褲,本來想和她親熱一下,就拿手去碰了一下她的手,沒想到她反手一個耳光就打我。”許先生稱,兩人之後就打在了一起。
“我在2019年的時候出過車禍,腿腳行動不便,人也比較瘦弱,1米72 ,不到100斤,根本不是她的對手。”許先生稱,妻子用戴着銀手镯的那隻手握成拳頭打自己,“打了我的胸,頭,還有肩膀。”在許先生堂兄弟提供的照片中,記者注意到,許先生的背部、脖子、腿部都有一些紅色印痕,“都是被她(餘女士)打的。我沒去醫院,之後隻去藥店買了一些藥。”
對于楊女士提出的“繼父經常家暴她母親”的說法,許先生予以否認。“我從來沒有主動打過她,這一次是她打得太重了我才還手的。”許先生表示,自己和餘女士是再婚,其實并沒有感情基礎,“我在出車禍之前,都是在外面打工,然後給她寄錢,她們就是想要錢。”
“我們現在的想法就是離婚,離婚後,要麼拿到相應的賠償,要麼給我媽安排住的地方。”楊女士稱,自己在公公婆婆家住,母親住過來也不方便,“她現在還在醫院,不敢回那個家。”
對于楊女士等人提出的訴求,許先生沒有同意。“對方如果要離婚,可以離,但我的房子已經成了危房,我現在住的這個房子是我兒子砌的,無法為對方提供居住場所。再說我自己也是被打的一方,憑什麼要賠錢?”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适當幫助。因此,離婚時除了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外,生活困難一方在提供生活的确困難的相關證據後,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一方在住房等問題上提供幫助。
但這種幫助也是暫時性的,當事人還是要通過自己解決後續問題。
劉明表示,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賠償。但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實,雙方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會根據過錯大小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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