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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部分試題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1-09 01:32:19

司法考試民法部分試題?民事權利1、 支配權(物、知識、人格、身份權等),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司法考試民法部分試題?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司法考試民法部分試題(司法考試民法筆記2)1

司法考試民法部分試題

民事權利

1、 支配權(物、知識、人格、身份權等)

特征:1、對世性(義務主體不特定) 2、特定性(客體特定) 3、直接性(權利的行使無需義務人積極作為,義務人負有消極不作為義務) 4、排他性:一物一權原則,不是一個主體,可多人共有 5、公示性

2、 請求權

特征:1、對人性(權利義務人特定,相對性) 2、不具有排他性 3、非公示性 4、請求性(對特定人行為的請求,而非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種類:1、物權請求權,原則不受任何時間限制,未登記的動産物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

2、債權請求權(合同、侵權)受時效限制

3、占有返還請求權(受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三、抗辯權

抗辯權限于法律明确規定,否則為抗辯

種類:同時、先、不安、先訴、訴訟時效、民間借貸自然債務抗辯權, 隻有這6個

區分:不承認或主張請求權已經消滅,為抗辯

承認對方有請求權,但拒絕履行其義務,為抗辯權

抗辯權,法院不援用、不提示

四、形成權

概念:單方意思表示就能變更法律關系的權利(不需要義務人配合)

形成權一般是對受害人的一種保護

類型:追認、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抵銷權等 催告、異議等不是

※債權人撤銷權有争議(請求 形成權能) 訴訟方式行使

行使方式:

1、 訴訟方式:形成訴權(可撤銷的合同)

2、 非訴訟方式:①明示 ②默示(原則為拒絕) 例外:試用買賣合同、繼承人沉默視為接受

行使限制:受除斥期間限制(但受限制的不一定是形成權)

與時效區别: 經過,消滅 經過不消滅,獲得抗辯權

5、 權利的私力救濟

1、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适當的民事責任)

2、 緊急避嫌:引起險情人承擔責任 自然(給予補償) 超過必要限度适當民事責任

3、 自助行為:為自己權利 來不及公力 手段适當 事後及時請求國家機關處理

6、 民事責任

種類:無限、有限、按份、連帶、不真正連帶(替罪羊,外部同連帶,内部最終由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補充責任(有順序,安保責任、教育機構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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