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老太太過世,新國王查爾斯三世登基,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再次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那麼,君主立憲制是怎麼來的呢?
英國是第一個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也可以說,君主立憲制這種體制,就是英國發明創造出來的。而這一切,都始于公元13世紀——1215年頒布的《大憲章》。
《大憲章》的誕生,跟英國曆史上最失敗、最不得人心的國王之一,号稱“無地王”的約翰有關。約翰這個人有兩個特點,一個是愛花錢,一個是愛打仗。對于一個君王而言,這兩條可都是大忌。
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約翰在國内不停征稅,最終和教會鬧翻。1215年,一群英格蘭貴族發動了反抗約翰的起義,起義軍占領倫敦,約翰被迫簽訂了和平條約,也就是《大憲章》。
這部《大憲章》其實就是一部針對英格蘭君主的法律條款,它把國王也納入到了法律的管轄範圍之内,使其不能再為所欲為。
《大憲章》由一個序言和63個條款構成,其中很多内容都是保障英格蘭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第六十一條,也被稱為“安全法”——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随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據國王的城堡和财産。
這個由25名英格蘭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實際上就是英國議會上議院的前身。
面對龐大的貴族武裝,以及教會的壓力,身為英格蘭君主的約翰也不得不低頭認慫,在《大憲章》上簽了字。
當時約翰可能是這麼想的:好漢不吃眼前虧,《大憲章》隻是一個和平條約,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我今天可以簽字,明天還可以撕毀它。
所以,當貴族武裝撤兵之後,約翰立馬宣布廢除《大憲章》,結果導緻英格蘭爆發。
内外交困一年後,約翰就病死了。他的兒子,九歲的亨利三世即位,一個不到十歲的孩子能有多大作為?隻能再次跟貴族們簽訂了城下之盟,《大憲章》再次生效。
這之後的幾百年裡,每當國王跟貴族發生矛盾、或者發生戰争之後,就把《大憲章》搬出來修修改改,《大憲章》也成了一塊遮羞布,讓英國的君主制苟延殘喘。
到了1688年,英國資産階級和新貴族發動了推翻國王詹姆斯二世的政變,這場政變在英國的曆史上被稱為“光榮革命”。第二年,英國議會就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全稱叫《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隻有十三條内容,主要說了兩個方面,一是限制國王權力,二是保障議會權力。
跟沒什麼約束力的《大憲章》比起來,《權利法案》可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了,英國貴族要遵守、英國老百姓要遵守、英國王室同樣也得遵守。
不過,不論是《大憲章》還是《權利法案》,都隻是對王室進行約束,而不是剝奪其權力,更沒有廢除王室。這時候英國實行的體制還是君主制,沒有到君主立憲制那一步。
直到1714年,英國斯圖亞特王朝最後一位女王安妮一世駕崩。當時教會和英國貴族們都想扶植自己人上位,僵持不下後,雙方隻好折衷,從英國王室的表親、德國王室的後裔當中挑選了一位新國王——喬治一世,繼承了英國國王的王位。
這麼一來,英國的大權就落到了議會,落到了時任英國首相羅伯特的手中。
到了喬治一世的孫子——喬治三世即位時,這位喬治三世國王卻精神有問題,很快就退位了,由喬治四世接任。結果,喬治四世又是個纨绔子弟,不關心朝政,今朝有酒今朝醉,國家大事都交由議會處理。直到有一天首相告訴他:“您要是再這麼花天酒地的話,我們可就要實行君主立憲制啦?”
喬治四世聽後問了一句:“君主立憲制,我還是國王嗎?”
“是啊。”
“我還能享受各種待遇嗎?”
“能啊。”
“那不就完了嘛,隻要我還是國王,還得享受各種待遇,你們愛怎麼折騰怎麼折騰,關我什麼事啊,别來煩我。”
就這樣,在經曆了漫長的曆史演變後,英國稀裡糊塗的實行了君主立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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