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事故中電擊導緻人身傷害原因?案情簡介夏某在穿過兩座高壓電塔時被電擊緻死,經查事發地點的高壓電塔隸屬于市供電公司,離高壓電塔1米處樹立有警示牌,上面噴塗有“有電危險,高壓危險,嚴禁穿行”的字樣,但字迹已不清晰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電氣事故中電擊導緻人身傷害原因?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案情簡介
夏某在穿過兩座高壓電塔時被電擊緻死,經查事發地點的高壓電塔隸屬于市供電公司,離高壓電塔1米處樹立有警示牌,上面噴塗有“有電危險,高壓危險,嚴禁穿行”的字樣,但字迹已不清晰。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應由供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此案屬于高度危險責任,适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夏某沒有過錯,而警示牌的字樣不清晰,應該由供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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