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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重要知識點總結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2 02:30:27

信用證重要知識點總結?信用證中關鍵日期和時間的規定和解釋是安全出運和收彙的重中之重,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信用證重要知識點總結?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信用證重要知識點總結(信用證中關鍵日期和時間的規定和解釋是安全出運和收彙的重中之重)1

信用證重要知識點總結

信用證中關鍵日期和時間的規定和解釋是安全出運和收彙的重中之重

保證出口貨物信用證安全收彙的制單議付最關鍵的一下15條你必須牢記。

其中涉及到信用證及相關單證的有提單日期,信用證的開證日期,信用證有效期, 裝運期, 最早裝運日期和交單期,等等。

确實,這麼多日期如果你捋順不清,在制作跟單信用證議付單證時,就會出現時間混亂, 從而會造成不符點,影響順利收彙,甚至有被銀行拒付的可能。

所以不可不重視這些日期之間的關系。

這裡,貓熊哥就信用證的四個日期與相關議付單證日期之間的關系給大家捋順一下。

希望通過這個篇文章對那些經常用信用證收彙的外貿朋友培訓一下信用證的基礎知識。

隻要掌握了這15點,你就基本可以玩轉跟單信用證及制單議付結彙了。

1.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 31C(開證日):國外進口商開立此信用證的日期。SWIFT信用證的代表号碼是31C;

2.最遲裝運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最後裝船日):

最晚的裝船日期:即提單的簽單日最晚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定的此日期。SWIFT信用證的代表号碼是44C

裝運日期以運輸單據(提單)的出單日期來表明的。

若信用證未規定裝運期,則視信用證有效期為裝運期,即雙到期。

則裝運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有效日期),提單簽發日最晚也不能晚信用證有效日期。

所謂雙到期:是指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信用證議付期,即信用證有效期的到期日為同一天。

或者信用證未規定裝運期限,則視信用證有效期為裝運期,通常在實踐中稱之為雙到期。

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出口商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

但如果出現雙到期情況,出口商則應注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提前幾天将貨物裝船發運,提前幾天拿到提單。

這樣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制作議付單據、辦理向銀行交單議付等手續。

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以及類似用語來規定裝運日期時,應理解為自信用證開證日起三十天之内裝運。

如信用證使用了“約于”及類似詞語,則應于所述日期前後各五天之内裝運,起迄日期均包括在内。

如果信用證或有關信用證修改書未規定最遲裝運期,則以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規定的到期日為最遲裝船日期、發運日期。

最遲裝運日期的最後一天如果正趕上節假公休日,裝運必須正常執行。

不能以恰逢銀行停業日為借口而自作主張地順延至銀行的下一個營業日裝運,這是不會被銀行所接受的。

3.交單期限: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presentation period 48(交單期限):

交單期即運輸單據(提單)簽單日期後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議付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SWIFT信用證的代表号碼是48;

除非信用證中另有約定,一般信用證規定交單期為裝運後15天之内,且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内交單。這個日期必須遵守。

若信用證無交單日期規定,則默認為發貨後提單簽單日21天之内交單,但不能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到期日。

《UCP 600》規定,信用證除規定有效期外,一般還應該規定一個交單期,即規定在運輸單據(提單)簽發日後若幹天内到議付行交單議付。

基本原則是,如果交單期先到期,則出口商到銀行交單議付的最後期限應該以交單期為準;

如果信用證有效期先到期,則到銀行交單議付的後期限是以信用證有效期為準。

因此,shipper即發貨人(出口商)在向銀行提交單據議付的最晚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

那麼,承運人即船公司應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之前将提單簽單并交到出口商手中,以便出口商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4.信用證的有效期:Expiry date/Validity date 31D(到期日):

信用證的有效期或到期日,就是到了這個日期以後,該信用證就變為廢紙一張,信用證上的一切要求或承諾都已經不再具有效力了。SWIFT信用證的代表号碼是31D;

如果在信用證有效日期以前還沒有到銀行交單議付,則過了這個日期就不能再交單能議付了。

往往在此條款後面還會緊跟着提到一個到期地點(國家),比如:31D:070407CHINA 意思是:在中國有效期至2007年4月7日。

5.信用證最早裝期:

信用證一般不會規定最早裝運期的,信用證通常隻規定最遲裝運期 。

因為規定最遲裝運期的目的是開證申請人想限定受益人不能夠無故推遲交貨。

最遲裝運期是限制受益人必須于最遲交貨期之前完成交貨義務,從而保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計劃的時間内拿到貨物。

但有時,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會根據進口貨物數量的使用(銷售)進度,或對庫存倉儲空間進行有效調控,或者根據進口貨物所用資金的周轉計劃。

對進口貨物的到岸時間進行有計劃的安排,而不希望進口貨物過早到岸。

因為,如果在計劃之前到貨,會打亂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對貨物,倉儲空間或資金計劃的安排。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開證申請人就需要在信用證中設有最早裝運期的限制性指示或說明。

一般會在信用證的第72條款的附言中做如下的明性規定:“本信用證不接受早于XX年XX月XX日之前的提單”。

貓熊哥特别提示:

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開證日都是早于裝運日的,但是極個别情況下,也有信用證的開證日晚于裝運日期的。

就是出口商先裝運貨物,進口商後開信用證的情況。但是前提必須是信用證中沒有規定:不接受早于信用證開證日期的單證的條款。

但是,不是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做這樣的信用證貿易。

而有效期是每個信用證都需要規定的日期,沒有有效期的信用證是無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交單日,則單據無論如何應當在有效期到來之前提交。

綜上所述,有關信用證4個日期的關系基本可以這樣表述:

到期日(信用證有效期)≥交單期>最遲裝船期;

關于跟單信用證議付單據上的日期 :

6.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的日期應該是所有單據中最早的日期。因為租船訂艙時就需要出具該發票了。

一般發票日期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也可以遲于提單日期,但是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或合理的交單日期。

最好是發票的簽發日期是所有議付單據中所簽日期最早的。

7.提單日期:ON BOARD DATE:就是裝船出運後,船公司的簽單日期。

正常情況下提單日期都在開證日期後,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之前(包括裝運日)。

因為我們應當在收到信用證并審查無誤後才能發貨。

但提單日期不能早于信用證規定的最早裝運期,更不能超過(晚于)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

當然,提單簽單日期必須早于信用證到期日(有效期日)。

8.保單的簽發日期,除信用證另有特殊規定外,保單簽發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如果保單日期在提單日期後,則要有信用證特别許可,并注明保險責任及生效時間,但是不是萬不得已,保單日期不要晚于提單日期。

9.裝箱單、重量單日期:與發票日期相同或略遲于發票日期,不能早于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期之前。

10.産地證簽發日期不早于發票日期,可以遲于發票日期,但不能晚于提單日期。

普惠制産地證書發票上的号碼和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日期填寫,簽證當局簽署日期和出口商簽署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

11.檢驗檢疫證書日期:商檢檢疫證書日期不能晚于提單日期。

12.受益人證明日期,晚于或等于提單日 。

13.船公司證明日期,等于或早于提單日。

14.出口許可證日期:早于提單日期。

15.彙票:等于或晚于發票日期。但早于交單日期。

一般來說,所有單據,例如産地證、 箱單、發票等都應在提單之前,而且所有的單證都不能早于信用證開證日期。

單據中日期最早的應該是發票,然後FORM A ,然後箱單,但是都要早于提單日。

決對不得早于信用證日期(信用證的開證日期),同時不能晚于信用證要求的最遲裝運期。

至于FORM A上面的日期,估計一個大概的開船日期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準确的開船日期。

以下是信用證中實際使用的有關時間日期的表述:

16:47A(附加條款):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is payable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of goods

本跟單信用證按貨物發票全額即期付款

17.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 the week of the mentioned date under 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需在商品描述中所述的日期的周内裝運

Week to be considered as from Monday to Sunday of that week

“周”即為從那周的周一至周日。

18. In case of non-compliance with shipment schedule, a penalty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beneficiary's payment without the prior authorization or approval of the beneficiary or the negotiation bank:

如果與裝運進度不相符合,我行在沒有征得受益人或者議付行事先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将從受益人的付款中扣除罰金:

Lateness of delivery is subject to delay penalty calculated in calendar days, I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ate indicated on the purchase order form or its amendments (show as "delivery latest date" in the current documentary credit) and the actual date observed at the time of delivery (transport document):

遲交付的延遲罰金将按日曆日計算。遲交付即為兩者天數之差;購買合同或其修改合同上所指定日期(本跟單信用證顯示為“最遲交貨期”)和交貨時(運輸單證上)實際日期:

(1)1 to 7 calendar days incl.,3 percent of the total invoice will be deducted,

1至7個日曆日(包括7天),扣減發票總金額的3%

(2) 8 to 14 calendar days incl.,6 percent f the total invoice will be deducted,

8至14個日曆日(包括14天),扣減發票總金額的6%

(3)15 to 21 calendar days incl.,9 percent of the total invoie will be deducted.

15至21個日曆日(包括21天),扣減發票總金額的9%。

(4)Starting from 22 calendar days incl. 9 percent of total upward of delay an additional of 1 percent of total invoice amount for each period of 2 days started will be deducted.

從22個日曆日(包括22),延遲額超過發票金額的9%以上,每間隔2天将扣減發票發票總金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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