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合同和章程的區别如下:
1、性質不同:合資協議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強求發起人一定要訂立;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規定的公司設立的必備性文件;
2、内容不同:合資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規定各發起人在公司籌辦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質上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當事人的主觀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内外關系的強制性要求;
3、效力不同:合資協議僅對設立階段的發起人具有合同性質的約束力;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均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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