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那麼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
1、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隻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拟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拟就,另一方當事人隻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5、誠信合同
由于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合同。
1、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2、在各類财産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确定,将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3、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4、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5、按照保險标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财産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6、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緻時即告成立。
以上就是關于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您。關于保險合同存在幾個特征,每個特征都有利于保障保險合同的有效以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
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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