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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鋪後一直糾紛不斷怎麼辦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9 13:36:58

四川中江的王先生是做服飾生意的,2018年底到綿陽租了一個面積370平方米的商鋪賣服飾,期限5年,年租金25萬。兩年後,王先生不再繼續做生意且未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并将鑰匙郵寄給了房東柳大媽。由于王先生擅自解約,柳大媽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租賃協議,同時要求王先生賠償違約金50萬。

9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綿陽遊仙區法院獲悉,王先生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認為該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酌情予以調整,認定王先生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為10萬元。

男子租5年商鋪:

兩年後停業,租金未付完 遭房東索賠50萬違約金

柳大媽家住綿陽遊仙區,2018年11月和四川省中江縣的王先生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協議,将自己位于遊仙區一環路東段一處370平方米的商鋪租賃給王先生使用,租賃期限為5年。

合同約定,商鋪年租金25萬元,王先生提前15日支付下一半年房租12.5萬元。同時,王先生需要支付保證金3萬元,保證金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房屋設施無損壞及所有債務均已清償的情況下予以退還。在相關責任上,合同内約定,租賃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違約或擅自解約,若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全額賠償違約金50萬元。

合約簽訂以後,王先生進場裝修,并很快開始銷售服飾。不過,因為在裝修過程中出現失誤,2018年12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約定:由于安裝廣告牌将外牆花崗石打碎,若王先生未将其恢複原狀,不予退還上述交納的3萬元保證金。

2020年12月底,按照合同約定,王先生需要支付下一半年的租金了,可經過反複催促,柳大媽隻收到了其中的5萬元。2021年3月,王先生的店鋪停止營業。

合同沒到期,還有租金沒有付完,為了讨要一個說法,柳大媽一紙訴狀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解除當初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責令王先生支付餘下的商鋪租金7.5萬元,同時承擔違約金50萬元。

法院判決: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酌情認定被告應承擔10萬元

面對柳大媽的訴求,王先生表示,自己在店鋪東西搬離後一直在與對方協商,但柳大媽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已經将店鋪租賃給其他人,并表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

針對另外租賃他人的說法,庭審中,柳大媽陳述,自己是在2021年4月收到對方寄回的租賃房屋鑰匙一把,這才将房屋另行出租給他人。

遊仙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柳大媽、被告王先生之間的商鋪租賃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被告王先生于每半年已交納租金用完之日前的15日交納下一半年的租金。因此,王先生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半年租金12.5萬元,但其僅支付該期租金5萬元。

庭審中,原告陳述收到被告郵寄的鑰匙,被告對寄出一把鑰匙給原告的事實予以認可。其交回鑰匙的行為,表明了其解除合同的意願,雖然王先生作為違約方而提出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損失的擴大,柳大媽也在收到鑰匙之後将房屋另行租賃給他人,因此,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商鋪租賃協議已于2021年3月底解除。那麼,被告還應支付原告2021年1月至3月的剩餘部分租金1.25萬元(25萬元÷12×3個月-5萬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違約金問題。根據相關規定,被告王先生于租賃期内擅自解約,違反了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應當向守約方即原告柳大媽支付違約金。原、被告的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每年租金25萬元,被告于2021年3月擅自解約,造成了原告租金的損失。合同約定違約金50萬元,被告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認為該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酌情予以調整,認定被告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為10萬元。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确認原告柳大媽與被告王先生于2018年11月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于2021年3月底解除。王先生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柳大媽支付租金1.25萬元及違約金10萬元。

張黎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肖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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