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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21:12:33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母愛是一種無私的力量,它如甘霖,灑落在孩子的心中,雖悄無聲息,卻滋潤着幼苗的成長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宣告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别程序之宣告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母愛是一種無私的力量,它如甘霖,灑落在孩子的心中,雖悄無聲息,卻滋潤着幼苗的成長。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宣告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

案情簡介

該案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母親,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自孩童時期就表現出智力發育異常的症狀,年幼時已被民政部門認定智力殘疾二級,成年以後不僅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亦無法與人交流,因此日常生活起居隻能依靠自己一人照料,因被申請人成年以後自己無法作為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故向法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監護人,以便更好的保護被申請人的權利。

法院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的父親已經死亡也沒有其他兄弟姐妹,因此被申請人除申請人以外沒有其他近親屬可以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必須由除申請人以外的近親屬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同意的人員擔任代理人參與訴訟,随即承辦法官積極跟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溝通,村民委員會在知道情況以後也積極按照法律規定出具委托手續并指定村幹部作為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參與庭審。最後,法院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申請人為其監護人,有力地保障了該公民的民事權利。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願意擔任代理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代理人。沒有前款規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兩人。”

來源:李玲 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周東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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