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某公司2013年底實收資本金額為500萬元,資本公積為100萬元,該公司2013年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2014年3月該公司減少資本公積80萬元;2014年10月該公司又增加資本公積30萬元。問:2014年該公司怎樣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号)第一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上述公司資本公積先減後增之後由于未超初始金額,不用補貼印花稅。并且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例二、某企業2014年2月開業,領受房産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标注冊證、土地使用證各一件; 立産品購銷合同兩份,所載金額為140萬元;訂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載金額為40萬元。此外,企業的營業賬簿中,“實收資本”賬戶載有資金200萬元,其他賬簿5本。2014年12月底該企業“實收資本”所載資金增加為250萬元。計算該企業2月份應納印花稅額和12月份應補納印花稅額并作會計處理。
(1)企業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應納稅額=4×5=20(元)
(2)企業訂立購銷合同應納稅額=1400000×0.0003=420(元)
(3)企業訂立借款合同應納稅款=400000×0.00005=20(元)
(4)企業營業賬簿中“實收資本”應納稅額=2000000×0.0005=1000(元)
(5)企業其他營業賬冊應納稅額=5×5=25(元)
(6)2月份企業應納印花稅稅額=20 420 20 1000 25=1485(元)
借:管理費用1485
貸:銀行存款1485
(7)12月份資金賬簿應補納印花稅稅額=(2500000-2000000)×0.0005=250(元)。
借:管理費用250
貸:銀行存款250
注意:對于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或一次繳納印花稅額較大的,為均衡管理費用,在購買印花稅票時可先借記“待攤費用”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待發生應稅行為,将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時,再借記“管理費用”賬戶,貸記“待攤費用”賬戶。
例三、大華建築工程公司2014年3月份購入6500元印花稅票備用,4月份與甲單位簽訂了一份承包金額為15000000元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将其中5000000元的工程項目轉包給了乙建築公司,并簽訂了轉包合同。大華公司應納的印花稅及會計處理如下:
4月份承包工程合同應納稅額=15000000×0.0003=4500(元)
5月份轉包工程合同應納稅額=5000000×0.0003=1500(元)
(1)4月份購入印花稅票時:
借:待攤費用6500
貸:銀行存款6500
(2)5月份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工程合同時:
借:管理費用4500
貸:待攤費用4500
(3)5月份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工程合同時:
借:管理費用1500
貸:待攤費用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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