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權與不正當競争的區别?索賠941萬元,一審判賠832萬元……知名體育用品公司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體育)商标維權戰有了最新進展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商标侵權與不正當競争的區别?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索賠941萬元,一審判賠832萬元……知名體育用品公司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體育)商标維權戰有了最新進展。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就斐樂體育起訴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鞋業)、瑞安市中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電子)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遠鞋業、中遠電子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判令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京東商城“傑飛樂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該案判決不僅創下了西城法院知識産權庭成立以來的判賠額新高,同時也給中小企業等敲響了警鐘,相關從業者要建立全面、立體的商标策略,在商标注冊階段做足檢索工作,排除侵權隐患;當遭遇商标訴訟時,要根據自己的商标布局情況和案件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争取以較低的成本化解知識産權糾紛。
斐樂體育訴稱,其通過受讓方式獲得“FILA”系列商标的專用權,成為“FILA”系列品牌在中國市場的商标權利人。中遠鞋業和中遠電子在其生産和銷售的鞋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識與自己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冊商标字形、讀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襲了自己的商标,其行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企業名稱權,亦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對此,中遠鞋業等四被告不認同,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構成商标侵權、是否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商品在鞋子及包裝上大量使用了“GFLA圖形”标識,将此标識與原告第163333号“FILA圖形”商标等進行對比可以看出,“GFLA圖形”标識在構成要素、字形、讀音、含義上均與原告第163333号“FILA圖形”商标、第G691003A号“FILA圖形”商标近似。因被訴商品與原告主張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商品,而被訴商品中所使用的标識與原告主張的商标構成近似等,故被訴商品使用“GFLA圖形”标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關于中遠鞋業等在企業網站等頁面上使用了“GFLA文字”“GFLA文字及圖形”等标識的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GFLA”與原告第163333号、第G691003A号商标構成近似,且被告網站展示和銷售的商品與原告主張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鞋子,構成同一種商品,相關公衆會誤認為被訴商品系由原告提供,被訴行為存在混淆可能性等。因此,中遠鞋業在網站上使用“GFLA”相關标識侵犯了原告的相關注冊商标專用權。
此外,西城法院還認為,被訴商品在鞋盒上突出使用的“飛樂(中國)”字樣,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導緻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該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除涉案品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外,還因為原告提出了941萬元的高額索賠以及法院一審判決的832萬元高賠償額。那麼,法院如何确定這個賠償額呢?
西城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西城法院依據原告關于以被告侵權獲利确定賠償數額的主張,結合被告提供的有關财務報表,充分運用證據規則,并通過查明事實認定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依法适用了3倍的懲罰性賠償計算方法,最終确定了791萬元的經濟損失,并對原告提出的41萬元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具體來說,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中遠鞋業提交的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鑒定報告以及2016年度資産負債表及利潤表雖未經審計,但在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上述财務數據可以作為計算的參考依據。考慮到中遠鞋業對外宣傳其存在3個品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每個品牌的銷售量和獲利,法院推定涉案被訴商品的營業利潤所占比例為中遠鞋業營業利潤的三分之一。中遠鞋業提交的财務數據顯示,通過計算後得出的2015年和2016年的總營業利潤除以3後的利潤為263.8萬餘元。此外,中遠鞋業等被告作為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原告注冊商标的知名度,且在明知使用涉案被訴标識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嚴重誤導,導緻商品來源混淆誤認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生産和銷售侵權商品,主觀惡意明顯,所以按照中遠鞋業因侵權獲利的3倍确定賠償數額。
對于合理開支部分,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供了相應票據,且考慮到該案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繁多等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中遠鞋業等代理律師表示會提起上訴。案情的最終走向,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不過,由于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相關的訴訟也屢見不鮮,近千萬元的賠償額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或是不能承受的負擔。因此,對于企業而言,為避免知識産權侵權風險,既要制定詳細的商标戰略,打造自主品牌,規避潛在訴訟,又要做到未雨綢缪,在糾紛來臨時,從容應對,制定詳盡可行的訴訟策略。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富毅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小企業在創業之初往往會在市場推廣方面投入大量資金,而在相關技術、商标和産品标識方面投入資金較少,在實際運用中又未進行知識産權檢索,以避免知識産權侵權風險,因此,中小企業經常面臨此類知識産權訴訟。要避免相關訴訟,企業首先要努力打造自主品牌,并制定詳盡的品牌發展規劃;其次,企業在使用相關技術、商标和産品标識時,應在權威網站進行知識産權檢索或者委托專業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進行檢索,排除知識産權侵權風險。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雖然會增加成本,但從長遠來看,企業能夠避免不必要的侵權賠償及變更技術、産品帶來的風險。
周富毅表示,當企業遭遇知識産權訴訟或者高額索賠時,企業不要驚慌失措,首先,确認涉案标識是否已經申請注冊,是否已經使用在先或者已經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标等;其次,若确認涉案産品構成侵權,則要盡快下架侵權産品或更換産品标識,以免侵權賠償範圍進一步擴大,并主動同權利人溝通,通過和解等方式,以最小的成本解決争議;再次,在訴訟階段,企業應向司法機關提供相應合理使用或企業已經在努力消除影響的證明,以佐證企業非故意侵權,侵權影響及損害範圍較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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