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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06:54:42

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慘行人鬼探頭)1

行人在道路上是弱者,法律在制度設計上傾向于保護弱者。但是,有些人為了圖方便,抄近路,無視交通規則,亂穿公路“鬼探頭”,翻越隔離護欄,釀成了一起又一起車禍慘案。

法律的保護意味着代表“袒護”嗎?弱者地位是“免死金牌”嗎?行人真的在交通事故中永遠立于“免刑”之地嗎?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場景一:廣東東莞

2014年11月27日11時許,黃某步行經過東莞市虎門鎮人民南路執信公園路段時,遇到遊某(女,殁年32歲)駕駛一輛無号牌電動自行車從長堤路往太沙路方向行駛。黃某在由右向左橫過馬路時突然折返,與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後雙方倒地,造成黃某受傷、遊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後,黃某被交警部門傳喚到案。經鑒定,遊某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緻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兩輪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3.6km/h-24km/h。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慘行人鬼探頭)2

注:非本案事故視頻

場景二:四川成都

2017年2月17日6時40分許,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紅星路二段120号門前路段處時,遇行人陳某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造成羅某所駕車與陳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羅某、陳某均受傷,後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經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慘行人鬼探頭)3

注:非本案事故視頻

場景三:廣東中山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許,胡某步行至中山市某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燈指示橫過馬路,并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過程中與機動車道内正常行駛中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緻乘坐摩托車的被害人張某1受傷,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1符合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面部緻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後,被告人胡某受傷并被送醫救治。交警認定,胡某通過有交通信号燈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燈指示通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導緻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慘行人鬼探頭)4

注:本案事故視頻

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慘行人鬼探頭)5

注:本案事故視頻

第二部分 事故處理

三起事故,三條生命,都是因為行人無視交通規則,鬼探頭、翻護欄,釀成慘劇。行人在這些交通事故中都不同程度受傷,但交警部門均認定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事故一

案發後,黃某向被害人遊某的家屬墊付了20000元喪葬費,另再對被害人遊某的家屬賠償了138000元,以上共計158000元,被害人遊某的家屬對被告人黃某予以諒解,并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緻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但鑒于被告人黃某在案發後明知有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發後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還考慮到本案發生的偶然性,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事故二

法院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緻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一緻,予以采納。

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事故三

事發後,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9月18日與被害人張某1的家屬張某2、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于次日支付了部分賠償款20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

本案争論的焦點,不在于事故發生的事實,而在于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即被告人是否應當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本事故中,被告人胡某在晚上步行中使用手機,未按交通信号燈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燈的人行道橫過機動車道,因此與沿機動車道行駛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而肇事;被告人胡某的前述行為,是導緻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缪某穿輪滑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和乘坐摩托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等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均不是導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胡某及辯護人雖對被告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其意見僅側重于行政違法行為而忽略了刑事犯罪危害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本院不予采納。

判決: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審維持原判。

行人翻越護欄被撞事故宣傳(慘行人鬼探頭)6

網絡圖片

第三部分 律師評析

行人在道路上“鬼探頭”亂穿、闖紅燈、翻越隔離護欄都是非常嚴重的違章行為,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是駕駛員所深惡痛絕的行為。

這種行為,既是違法者對自身生命安全的極不負責,更是對他人生命安全極不負責!

以往,公安交警部門和司法機關,往往從所謂“保護弱者”的角度處罰,至少判定對方承擔次要以上的責任。而且,行人一方的損失可以向地方主張,對方卻不能要求行人賠償,理由是法律沒有賦予機動車向非機動車、行人的損失索賠權。

這種怪異的論調實際是對法律公平公正原則的極大傷害,也變相助長了某些人的違法行為。

不過,現在情況逐漸改變,對非機動車、行人的保護是有限的,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一樣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前提是——還活着!比如,本文列舉的三起交通事故,都是行人負主要責任,造成了有人員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

行人僥幸存活下來,但等待他的将是賠償和犯罪處罰……

追究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者最嚴厲的處罰,是維護社會秩序強有力的手段。

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法律不會、也不能保護恣意踐踏規則的人。

“鬼探頭”、橫穿公路、翻越隔離欄杆等違章行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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