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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騎車撞人其父需賠200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28 21:17:37

初中生騎車撞人其父需賠200?無錫江陰市15歲初中生吳林(化名)放學路上騎電動自行車将一名散步行人撞成植物人,構成一級傷殘這起交通事故造成傷者200多萬元的損失吳林父母離婚,日常随父親生活7月21日,江蘇省高院公布該案詳情,吳林父親向傷者賠償各項損失費用238萬餘元,其母需對前夫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初中生騎車撞人其父需賠200?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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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騎車撞人其父需賠200

無錫江陰市15歲初中生吳林(化名)放學路上騎電動自行車将一名散步行人撞成植物人,構成一級傷殘。這起交通事故造成傷者200多萬元的損失。吳林父母離婚,日常随父親生活。7月21日,江蘇省高院公布該案詳情,吳林父親向傷者賠償各項損失費用238萬餘元,其母需對前夫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澎湃新聞7月22日從江陰法院獲悉,吳林是江陰某初中初三的學生,日常上學放學都是自己騎電動自行車。2020年9月12日20時,吳林上完晚自習騎電動車從學校回家。晚上光線黑暗,吳林行駛的車速過快,在經過一小區旁的道路時撞上正在散步的陳某。44歲的陳某被撞後倒地昏迷,在重症監護室治療一年多,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态。2022年4月,經法醫鑒定,陳某因交通事故構成一級傷殘。

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林負上述事故的全部事故責任,陳某醫療費用已花去100多萬元。陳某的妻子作為陳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江陰市法院起訴吳林及其父母,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0餘萬元。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林因違規駕駛電動車造成陳某受傷且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對陳某的各項損失費用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确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認為如果吳林的父親不能獨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吳林的母親應當共同承擔。

今年6月中旬,江陰法院一審判決,吳林的父親向陳某賠償各項損失費用238萬餘元,其母對吳林父親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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