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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退的仲裁書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30 14:46:26

每經編輯:畢陸名

公司給你調過崗位或者變更過工作地點嗎?什麼情況下才是正确的應對方式……福建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員工因為執意拒絕調崗被開除,還沒拿到一分錢賠償,到底是怎麼回事?請看案例。

2014年1月3日,李某某入職福建XX光電有限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職務為廠務電工。

2017年1月3日,雙方再次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2日,崗位為廠務電工。

2018年4月17日,公司安排李某某和另一名電工到人資行政部從事電工工作,李某某以該調動系公司的報複行為為由拒不到新崗位報到。公司先後4次以電話、短信、郵件等形式通知李某某到人資行政部報到,李某某均予以拒絕。

2018年5月7日,公司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并當面通知李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5月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6534.49元。

2018年5月16日,李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李某某經濟賠償金58810.41元。

無故辭退的仲裁書(是惡意報複我員工拒絕工作調動不去新崗報到被開除)1

圖片來源:攝圖網

2018年7月20日,公司向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認為,勞動紀律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是人們從事社會勞動的必要條件。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因李某某不服從公司的工作調動,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以及公司與李某某于2017年1月3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于“甲方因公司發展布局及生産經營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内容、變更工作地點”的約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的決定,合法合規,公司的訴求依法予以采納。

綜上,公司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無須支付李某某經濟賠償金58810.41元。

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二條的約定,公司可以調整工作崗位,但調動通知書要經過我簽字确認後生效并作為合同附件。公司提交的《異動通知》,未經李某某簽字确認,違反《勞動合同書》約定,故該通知未生效。且跨部門異動需總經理簽字批準,因未經過總經辦審核及總經理簽字,故該跨部門異動不能成立。”

無故辭退的仲裁書(是惡意報複我員工拒絕工作調動不去新崗報到被開除)2

圖片來源:攝圖網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書》的約定,公司因發展布局及生産經營需要可調整李某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内容、變更工作地點,需其簽字确認的是崗位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權利義務等内容,故李某某主張《員工異動申請表》缺乏其簽字而無效,并無合同依據。因此,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内設部門,因而所作的崗位調整系屬合理。《員工異動申請表》可證明,公司拟調整李某某崗位前,業經部門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人資部門經理同意。李某某亦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推翻,故其主張公司調整其崗位為惡意報複,不予采納。

此外,公司所制定的關于員工違反工作紀律的規章制度,并未剝奪勞動者的權利也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公司已通過員工手冊等形式向勞動者公示,故該規章制度可作為認定本案勞動合同解除相關問題的依據。公司通知李某某崗位調整後,其多日未到新的工作崗位工作,且因李某某工作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依照相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事已至此,李某某還是不服,繼續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據公司提交的解除與李某某勞動關系《獎懲申請表》上,公司工會委員會已經蓋章确認,故李某某主張公司未事先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李某某所稱的新證據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其在一審中已經提交,并非新證據,且真實性存疑。公司對李某某的工作崗位調整系雙方無争議的事實。即使公司在仲裁與訴訟中提交的《員工異動申請表》、《簽呈》存在不一緻之處,亦不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綜上,裁定如下: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無故辭退的仲裁書(是惡意報複我員工拒絕工作調動不去新崗報到被開除)3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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