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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價内容。
一級、二級、水污染影響型三級A及水文要素影響型三級評價。主要評價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性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水污染影響型三級B評價。主要評價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性評價,依托污水處理設施的環境可行性評價。
二.評價要求。
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性評價應滿足以下要求:
1.污染控制措施及各類排放口排放濃度限值等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标準及符合有關标準規定的排水協議關于水污染物排放的條款要求。
2.水動力影響、生态流量、水溫影響減緩措施應滿足水環境保護目标的要求。
3.涉及面源污染的,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面源污染控制治理要求。
4.受納水體環境質量達标區的建設項目選擇廢水處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選時,應滿足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要求,确保廢水穩定達标排放且環境影響可以接受。
5.受納水體環境質量不達标區的建設項目選擇廢水處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選時,應滿足區(流)域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标規劃和替代源的削減方案要求、區(流)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标要求及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中最佳可行技術要求,确保廢水污染物達到最低排放強度和排放濃度,環境影響可以接受。
水環境影響評價應滿足以下要求:
1.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區,應限制在達标控制(考核)斷面以外水域,不得與已有排放口形成的混合區疊加,混合區外水域應滿足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的水質目标要求。
2.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标。說明建設項目對評價範圍内的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水質影響特征,分析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水質變化狀況,在考慮疊加影響的情況下,評價建設項目建成以後各預測時期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達标狀況。涉及富營養化問題的,還應評價水溫、水文要素、營養鹽等變化特征與趨勢,分析判斷富營養化演變趨勢。
3.滿足水環境保護目标水域水環境質量要求。評價水環境保護目标水域各預測時期的水質(包括水溫)變化特征、影響程度與達标狀況。
4.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水質達标。說明建設項目污染排放或水文要素變化對所在控制單元各預測時期的水質影響特征,在考慮疊加影響的情況下,分析水環培控制單元或斷面的水質變化狀況,評價建設項目建成以後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在各預測時期的水質達标狀況。
5.滿足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要求,重點行業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滿足等量或減量替代要求。
6.滿足區(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标要求。
7.水文要素影響型建設項目同時應包括水文情勢變化評價主要水文特征值影響評價、生态流量符合性評價。
8.對于新設或調整入河(湖庫、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設項目,應包括排放口設置的環境合理性評價。
9.滿足“三線一單”(生态保護紅線、水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管理要求。依托污水處理設施的環境可行性評價,主要從污水處理設施的日處理能力、處理工藝、設計進水水質、處理後的廢水穩定達标排放情況及排放标準是否涵蓋建設項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等方面開展評價,滿足依托的環境可行性要求。
三.污染源排放量核算。
1.污染源排放量是新(改、擴)建項目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依據。對改建、擴建項目,除應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還應核算項目建成後全廠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建設項目在批複的區域或水環境控制單元達标方案的許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應在滿足前提下進行核算。規劃環評污染源排放量核算與分配應遵循水陸統籌、河海兼顧、滿足“三線一單”約束要求的原則,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标求、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要求經濟社會發展、行業排污績效等因素,确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2.間接排放建設項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據依托污水處理設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3.直接排放建設項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據建設項目達标排放的地表水環境影響、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及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進行核算,并從嚴要求。直接排放建設項目污染源非放量核算應在滿足的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要求: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水體為有水環境功能要求的水體,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屬于現狀水質不達标的,包括本項目在内的區(流)域污染源排放量應調減至滿足區(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标要求,建設項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斷面應根據區間水環境保護目标位置、水環境功能區或水功能區及控制單元斷面等情況調整。當排放口污染物進入受納水體在斷面混合不均勻時,應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斷面污染物最大濃度作為評價依據。
4.遵循地表水環境質量底線要求,主要污染物需預留必要的安全餘量。安全餘量可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受納水體環境敏感性等确定,地方如有更嚴格的環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執行。
5.按照規定要求預測評價範圍的水質狀況,如預測的水質因子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管理及安全餘量要求,污染源排放量即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評價确定的排污量。如果不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管理及安全餘量要求,則進一步根據水質目标核算污染源排放量。
四.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1.根據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性評價、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明确給出地表水環境影響是否可接受的結論。
2.達标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依據要求,同時滿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性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認為地表水環境影響可以接受,否則認為地表水環境影響不可接受。
3.不達标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依據要求,在考慮區(流)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标要求削減替代源的基礎上,同時滿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有效性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認為地表水環培影響可以接受,否則認為地表水環境影響不可接受。
五.污染源排放量與生态流量
1.明确給出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結果,填寫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2.新建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減量替代時,還應明确給出替代項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排污許可證編号、污染物排放量等。
3.有生态流量控制要求的,根據水環境保護管理要求,明确給出生态流量控制節點及控制目标。
六.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自查。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完成後,應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内容與結論進行自查。應将影響預測中應用的輸入、輸出原始咨料進行歸檔,随評價文件一并提交給審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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