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1,4559,42,這一組數字似乎毫無關聯,卻是在承辦羅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萦繞不去的數字。2018年11月3日,羅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在上海市某法院宣判,檢察機關求刑42個月至54個月,最終法院判決羅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4559條,判處14個月有期徒刑,罰金5萬元。随着一記法錘落下,羅某某長籲了一口氣,即将終結這無盡的黑夜,再過13天就可以走出看守所的大門。
公司的惠民業務
2015年,小羅與幾個搞IT的兄弟,在上海一起創辦了一家網絡公司。懷抱着能在上海創業的願景,幾個創始合夥人撸起袖子加油幹。但是由于缺少有競争力的商業模式,公司業務一直不景氣。正當愁苦之時,一位客戶的意外需求,使得小羅等人眼前一亮。原來,有客戶在公司開設的BBS上尋求車主電話信息,而小羅正好有這些信息的獲取資源。順着這個需求,一個由公司提供平台,一方發出需求,另一方提供車主信息,用于解決占道挪車問題的APP應運而生了。作為開發這款APP的創業團隊,小羅等人對于自己終于探索出既有利于民生,又能産生價值的商業模式,倍感高興。
突如其來的抓捕
2017年11月,小羅在公司上班時,突然被警察帶走,1個月後,小羅被批準逮捕。2017年12月,經家屬委托接手案件後,我查閱了案卷,提出案件事實證據問題,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由于公安機關從支付寶公司調取了公司收入明細,檢察機關認定公司該項業務的違法所得已達《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法定刑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最終,檢察機關以涉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6211條,獲利12萬餘元,建議量刑3.5年至4.5年将小羅等四人起訴至人民法院。
庭前辯護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胡某某、古某某、陳某于2015年5月在本市楊浦區成立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羅某某負責公司日常運營,被告人胡某某負責手機軟件IOS客戶端開發、維護,被告人古某某負責手機軟件安卓客戶端開發、維護,被告人陳某負責手機軟件市場推廣。期間,該公司開發“跑丁車”手機APP軟件。2016年6月起,被告人羅某某等人在“跑丁車”手機APP軟件中增加“找車主”功能,注冊用戶在提交車牌号并支付查詢費用後,能獲取車主信息,其中部分車主信息由被告人羅某某通過“黃牛”獲取後提供。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陳某明知該功能非法出售、提供車主個人信息,仍負責軟件的開發、維護、推廣工作。至案發,僅該公司支付寶賬戶收取此類查詢費用人民币12萬餘元。經鑒定,從該公司使用的服務器檢出涉及查詢車主信息的主題貼5,233個,檢出回貼5,473個,檢出回貼中圖片文件6,211個。故,對羅某某的量刑建議為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這意味着羅某某無緣緩刑,刑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
為了甄别出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律師團隊加班加點,将公安機關從公司服務器中提取的6211張照片,從過于龐大的信息中,逐一進行分類,整理出“無效信息”、“機動車所有人系政府、公司、企事業單位”、“不完全信息”、“車輛基礎信息,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四類信息,并專門制作《信息篩查報告》、刻制光盤、制作表格、收集法院二審改判的相關案件,最終可以被确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條數為4559條,顯然未達到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5000條最低入刑标準,該報告提交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後,引起檢察機關和法院的高度重視。
三次開庭定案
羅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曆經三次庭審。控辯雙方的争議焦點集中在:第一、涉案的侵犯公司個人信息的條數;第二、羅某等獲利是否應該扣減提供信息者的獲利,羅某某等人僅是抽取了12萬餘元中的20%,其餘錢款是歸提供信息者所有。
對于争議焦點一,由于辯護人庭前提供了翔實的《信息篩查報告》,公訴人當庭對報告數據予以認可,并表示由于追訴标準之一是5000條,考慮本案是以獲利12萬元作為認定“情節特别嚴重”的要素,故信息未達到5000條,可以作為量刑從輕情節考慮。
對于争議焦點二,就違法所得12萬元,公訴人認為不應當扣減信息提供者的獲利,理由是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違法所得”作為定罪處罰的情節認定标準,是為判處罰金、刑事沒收程序提供範圍的功能,不扣減成本的獲利數額最能準确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此,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及其公司在公民個人信息的傳播過程中僅起到居間作用,違法所得應當為公司該項業務收入的20%,另80%收入不應計入被告人違法所得。
法院判決就争議焦點一,由于無可辯駁的數據在案,法院認定辯護人提交的《信息篩查報告》中個人信息的條數,從該公司使用的服務器檢出涉及公民個人信息共計4559條;法院判決就争議焦點二,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等人運營的APP信息提供功能與一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先獲取他人信息再予以出售、提供有所不同,該功能系先由注冊用戶在該APP上發布主題帖,提交車牌号碼并支付查詢費用至指定賬戶,随後由相對方在主題帖下回複向其提供車主信息。提供信息者收取查詢費用中的80%,其餘20%歸公司所有。因此,被告人羅某某等人并未直接參與到具體交易中,不是交易的相對方,其所起到的僅是居間、中介作用,所收取的也僅是該居間行為所産生費用而不是全部交易費用。換言之,被告人羅某某等人對于注冊賬戶所支付的查詢費用,并無實際占有、使用的權利,而僅是起代管作用。因此,應按全部查詢費用的20%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等人的違法所得。
法院如數采納了辯護人關于侵犯公司個人信息的條數是4559條和違法所得為25540元的辯護意見,檢方基于“情節特别嚴重”建議量刑3.5至4.5年的指控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終判處羅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
作者簡介:康烨律師
盈科上海刑事部主任、盈科上海監事會副主任、盈科全國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刑動派”團隊負責人。複旦大學研究生院實務導師、華東師範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校外職業導師、上海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工商聯信息技術商會法律分會會長。
康烨律師有長達十年的律師執業經曆,經驗豐富,對刑事案件的流程了然于胸。康烨律師辦案認真、負責,善于尋找案件突破口,辦案過程中不放棄每一個為當事人争取合法權利的機會,所辦案件多有為當事人從輕、減輕處罰或不起訴、無罪的案例。
主要執業領域:金融證券犯罪辯護、合同詐騙犯罪辯護。
關于“刑動派”律師團隊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核心部門之一。部門業務領域遍及全國,主要針對經濟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稅犯罪、知識産權犯罪等)、職務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調查與訴訟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
部門在康烨主任、辛本華副主任、洪淩副主任、張捷副主任的帶領下,秉承專業化、精細化辯護理念,不斷發展壯大。部門現有成員近4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碩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識層次高、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刑辯經驗豐富、資曆深厚的精英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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