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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定清償抵銷規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5 19:58:34

如何理解法定清償抵銷規則?案例要旨雙方債務均已到期屬于法定抵銷權形成的積極條件之一該條件不僅意味着雙方債務均已屆至履行期,同時還要求雙方債務各自從履行期屆至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時間段,應當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時間段的重合部分,雙方債權均處于沒有時效等抗辯的可履行狀态,“雙方債務均已到期”之條件即為成就,即使此後抵銷權行使之時主動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亦不影響該條件的成立因被動債權訴訟時效的抗辯可由當事人自主放棄,故在審查抵銷權形成的積極條件時,當重點考察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即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前,被動債權進入履行期的,當認為滿足雙方債務均已到期之條件;反之則不得認定該條件已經成就 抵銷權的行使不同于抵銷權的形成作為形成權,抵銷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法律并未對法定抵銷權的行使設置除斥期間在法定抵銷權已經有效成立的情況下,如抵銷權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遲延之情形,綜合實體公平及抵銷權的擔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應認可抵銷的效力,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理解法定清償抵銷規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何理解法定清償抵銷規則(關于法定抵銷的裁判規則)1

如何理解法定清償抵銷規則

1.法定抵銷權已經有效成立的情況下,如抵銷權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遲延之情形,綜合實體公平及抵銷權的擔保功能等因素,法院應認可抵銷的效力

案例要旨

雙方債務均已到期屬于法定抵銷權形成的積極條件之一。該條件不僅意味着雙方債務均已屆至履行期,同時還要求雙方債務各自從履行期屆至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時間段,應當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時間段的重合部分,雙方債權均處于沒有時效等抗辯的可履行狀态,“雙方債務均已到期”之條件即為成就,即使此後抵銷權行使之時主動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亦不影響該條件的成立。因被動債權訴訟時效的抗辯可由當事人自主放棄,故在審查抵銷權形成的積極條件時,當重點考察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即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前,被動債權進入履行期的,當認為滿足雙方債務均已到期之條件;反之則不得認定該條件已經成就。 抵銷權的行使不同于抵銷權的形成。作為形成權,抵銷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法律并未對法定抵銷權的行使設置除斥期間。在法定抵銷權已經有效成立的情況下,如抵銷權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遲延之情形,綜合實體公平及抵銷權的擔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應認可抵銷的效力。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2.不同主體之間産生的不同法律關系所涉及的款項糾紛不能相互抵銷

案例要旨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自行根據其意思表示規定借款的用途及目的,但借款合同屬于獨立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其他法律關系産生的款項糾紛與借款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同法律關系中所涉及到的款項糾紛不能相互抵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終559号

3.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案例要旨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案号:(2009)民二終字第80号

4.被執行人受讓的債權在申請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時不能抵銷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

案例要旨

雖然《合同法》存在關于互負到期債務可以相互抵銷的規定,但在執行程序中并不必然可以直接抵銷。針對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形,如果被執行人所受讓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與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相抵銷,意味着優先于其他債權人進行了受償,将可能損害申請執行人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執行過程中需根據債權人的債權性質及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等具體情況确定參與分配的比例和數額。

案号:(2016)最高法執監第155号

5.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不能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所負的債務相互抵銷

案例要旨

在代位權訴訟中,雖然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但該抗辯指的是對債務人對其享有債權真實性的抗辯。次債務人以其與債務人互負債務為由,主張在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中互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案号:(2004)民二終字第53号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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