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楊 晉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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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ies),不少人都能說出一二,比如奧林匹克商标權、奧林匹克著作權、奧林匹克外觀設計等。但當一些類似的概念混雜在一起,比如奧林匹克标志(Olympic symbol)、奧林匹克所有權(Olympic Properties)、賽事相關所有權(Game-related Properties)等,人們往往就很難說明白這些概念的異同了。然而一個說不清的概念,顯然不會對實踐形成明确的指引,也就難以形成清晰的規範和評價。因此,還是有必要“摳一摳”奧林匹克知識産權這個概念。
一、《奧林匹克憲章》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權利來源和概念基礎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綱領,但其沒有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做出直接規定。然而,《奧林匹克憲章》第七條①的規定卻構成了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權利來源和概念基礎。
憲章第七條将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權利具體化為“奧林匹克運動會(Olympic Games)”和“奧林匹克所有權(Olympic Properties)”。
“奧林匹克運動會”作為國際奧委會具有的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實施、市場運營;對用于媒體的奧運會靜止或者動态影像的取得的授權;對奧運會影音資料注冊的權利;對奧運會的影音資料廣播、傳播、複制、展示、散發等向公衆傳達的任何權利。
“奧林匹克所有權”則是一系列子概念的集合,包括奧林匹克标志(Olympic Symbol,五環)、奧林匹克旗(Olympic Flag,五環旗)、奧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更高、更快、更強)、奧林匹克會歌(Olympic Anthem)、奧林匹克徽記(Olympic Identifications,比如“奧林匹克運動會”)、奧林匹克标示(Olympic Designation)、奧林匹克徽章(Olympic Emblems)、奧林匹克火焰和火炬(Olympic Flame and Torch)等。除了《奧林匹克憲章》第七條的概括規定,“奧林匹克所有權”這些子概念的每一項都在憲章的第七條至第十四條做了明确而具體的規定。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舉辦國隻有将《奧林匹克憲章》的相關條款轉化為内國法,并做好《主辦城市合同》與内國法的銜接之後,才能夠使國際奧委會關于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奧林匹克所有權等專有權利得到本國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而這種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往往主要是通過知識産權的形式進行的。
二、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是“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奧林匹克所有權”在一屆奧運會的具體落實
奧林匹克專有權利轉化成知識産權,方式并不唯一。一般來說,“奧林匹克運動會”與本國知識産權體系的銜接,凡符合知識産權取得要件的,往往傾向于套用本國傳統知識産權部門法相關概念的方式加以承認和保護;“奧林匹克所有權”與本國知識産權體系的銜接,則傾向于專門立法,通過創設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專有概念的方式加以承認和保護,但并不排斥相關權益符合知識産權取得要件的,套用本國傳統知識産權部門法相關概念的方式加以承認和保護。
對于“奧林匹克運動會”來說,因一屆奧運會涵蓋了從申辦、籌辦和舉辦期間的一切活動和事件,無論計劃、組織、舉辦,無論廣播、宣傳、展覽,也無論記錄、演示、複制、展示、散發,凡符合著作權獨創性、商标權顯著性等要求的,都以通過法定程序獲取著作權法、商标權、外觀設計權等相關知識産權權益的方式,依據《著作權法》、《商标法》、《專利法》、《不正當競争法》等本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對于“奧林匹克所有權”來說,無論是奧林匹克标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等,還是由這些子概念在一屆奧運會衍生的新的概念——一般被稱為“賽事相關所有權”(Game-related Properties),比如這屆奧運會的招貼畫、獎牌、證書、徽記、吉祥物、域名等,都通過創設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專有概念的方式加以承認和保護,比如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國務院就專門出台《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創設了奧林匹克标志的專有概念,對上述“奧林匹克所有權”的子概念以及由此在一屆奧運會所創設的衍生概念進行保護。但這些概念凡符合本國知識産權取得要件的,也可以通過本國傳統知識産權部門法相關概念的方式加以承認和保護。比如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吉祥物“福娃”,其因符合著作權獨創性标準,除可依據《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進行專有保護外,權利人也可選擇《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三、明晰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概念是開展好相關工作的重要保障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是一個複雜的概念,它是奧林匹克憲章中“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奧林匹克所有權”概念的具體化。“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既涵蓋了獨創專屬于奧林匹克的知識産權概念,也包含了傳統的知識産權部門法的相關概念,且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
在實踐中,我們既不可簡單認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無所不包、沒有邊界,一味給予過強保護;也不能以偏蓋全、種屬不分,将奧林匹克下位概念與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劃了等号,造成不必要的混淆。
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籌辦中,我們也要特别注意區分我們的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義務是基于“奧林匹克運動會”概念派生而來,還是基于“奧林匹克所有權”概念派生而來。因為不同的概念對應的義務約束存在不同,這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幫助我們信守國際承諾,履行好相關的國際義務。
注 釋:
① P23, Olympic Charter, in force as from 2 August 2015.
圖片來源 | 網 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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