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三)公民應當在公安派出所申辦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後,再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四)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可以提供原居民身份證、已申領二代證回執單、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五)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由雲南省财政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的證件工本費10元。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戶口在昆明市盤龍區的公民到盤龍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安C14窗口(景武路15号錦悅四季E棟2樓,0871-63176283、63146212、63146247、63146185) 辦理臨時身份證。
(七)盤龍公安分局開展便民利民措施,将臨時居民身份證三日的法定制證期縮減到當日辦結,對學生參加考試等急需辦證的特殊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綠色通道”。
(八)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長按關注 盤龍警方
編輯丨侯傑
審核丨林佳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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