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證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提供的材料中,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或者描述客觀事實、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就是稅務證明。
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的書面内容,具體内容包括證明義務、證明内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在申請人的書面承諾符合已經告知的相關要求,申請人也願意承擔不實承諾帶來的法律責任時,稅務機關應該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從2021年7月1日開始,在全國範圍内對以下6項稅務證明事項行使告知承諾制:
納稅人在處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适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選擇适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包含電子文本)告知納稅人相關事項,包括證明義務、證明内容、承諾方式和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之後稅務機關将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不選擇适用告知承諾制:納稅人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如果稅務機關的核查情況和納稅人承諾的不一緻,納稅人應依照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後再予以辦理。如果在事中事後的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情況嚴重的将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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