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規定,社保的繳費基數和工資基數應當保持一緻。但為什麼還是很多公司沒有去執行他呢?如何來解決這個問題呢?這個所謂的規定,指的是社保稅改的規定在2019年社保的征繳,由稅務部門開始征收以後,那麼就明确規定一定要嚴格,根據員工本人的實際工資為基數,來建立社保的繳費基數,同時也規定必須要按照自己企業單位的員工總數來交納社保待遇,所以說不得給任何一個人漏繳社保,也不得出現工資繳費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不一緻的情形。
但是即便如此,也就是說在這樣的一個高壓态勢下,依然是有很多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我行我素,依然沒有按照實際的工資基數來給員工繳納社保。他們有很多漏洞是沒有辦法去防範的,比如說它沒有直接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而是采用了勞務外包的形式,或者說勞務派遣的形式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
而這樣的一種勞動合同,同關系,那麼在申報員工工資的過程中,就可以按照第三方公司來進行申報,那麼虛報員工的工資或者說沒有按照真實的實際收入,來申報工資都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所以說在繳納社保的過程中,那麼确實是很難以防範的,所以最終就導緻我們員工的個人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企業單位這樣做,其實它是有一定程度的,可以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衆所周知,我們在繳納五險一金的過程中,企業單位是需要承擔絕大部分的繳費比例,而我們個人隻需要承擔一小部分的繳費比例,即便是個人所承擔的這一小部分比例,但是也直接會從公司當中扣除,說白了這也是一個用工成本。那麼在社保改革之前,實際上一個企業單位要承擔員工社保的繳費,它的成本支出就占有了将近4成左右,也就是說給員工發放的工資有4成都是需要去繳納社保。
可想而知,作為一個企業,單位的用工成本是非常大的,所以說很多企業單位就絞盡腦汁想辦法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在給員工不變工資待遇的前提下,那麼是不是可以降低社保的繳費開支呢?因為這樣的做法作為員工來講,他也是樂于接受的,因為社保大部分人群是看不到未來究竟會拿到多少錢,而且很多員工也懶得去計算這個養老金的待遇。
隻要是給他們發放足額的工資待遇,大部分員工都是能夠去接受這樣的一個現實。所以說導緻很多企業單位并沒有嚴格地按照本人的工資基數來繳納社保,所以最終這樣的現象确實是比較的明顯,如何去改變呢,其實也是隻能夠通過員工自己去改變,比如說你申請一個勞動監察舉報或者說申請一個勞動仲裁,舉報有相關的部門來調查核實處理,如果情況屬實,那麼可以要求企業單位提高相應的繳費基數,但是這樣的概率往往就是比較偏低的,所以說助長了企業的不正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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