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國務院将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
受疫情影響
廈門複工複産不早于2月9日24時
各企業複工複産時間不一緻
有些企業目前仍未複工複産
有些職工尚未返工返崗
2月份的工資該怎麼發呢?
為了
幫助企業和職工正确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規定
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促進複工複産期間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3月13日
廈門市人社局印發了
《2020年度二月份工資發放政策指引》
供大家參照
接下來
一起來看看這份《政策指引》
一
關于二月份工作天數
1
月工作日與月計薪天數
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2
2月份應上班天數
2月份應上班天數為20天。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系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延遲複工的時間,未上班不視為缺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月1日至2日為春節假期(其中2月1日原為工作日,2月2日原為休息日),未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企業安排職工上班的,可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工資的200%作為加班費。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未上班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
二
關于二月份工資發放
1
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業
依照國務院關于法定節假日的有關規定,此次春節延長假期不屬于國家法定節假日,應該屬于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
對于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資。對于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不能休假或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此次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應按以下标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❶标準工時制:
應安排職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❷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工作時長計入所在周期核準出勤小時數,超出周期工作時長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2
2月10日前複工的企業(2月3日至2月9日)
企業在延遲複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複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未複工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可以安排或與職工協商使用各類休假,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資。如勞動關系雙方協商并達成協議,因遠程辦公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效率與正常上班有差别而重新約定工資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複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月3日到2月9日的工資計算具體如下:
❶職工未上班的:
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發放。合同工資如果與實際工資有差别,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期間企業安排或者職工要求帶薪休假的天數,按正常工作工資發放。
❷職工上班的:
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企業安排在此期間的休息日加班的,按休息日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3
2月10日以後複工的企業(2月10日至2月29日)
在2月10日之後至2月29日之前複工的,複工前的工資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工資支付,如2月15日複工,則2月3日到2月9日、2月10日至2月14日的工資支付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支付,複工以後職工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資支付。
4
3月1日及以後複工的企業
由于企業原因,2月份無法複工的,2月10日至2月29日,屬于在2月份這個工資支付周期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
從3月1日起,企業仍未複工的,屬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企業安排職工新的勞動,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協商約定的新标準執行;
企業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标準按不低于我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标準的60%(1800×60%=1080元/月)發放。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緻生産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緻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三
關于2月份職工無法正常上班的工資支付
企業已經複工複産,因疫情影響或者個人原因,職工無法正常上班,工資支付按以下處理:
01
屬于疫情防控要求隔離的,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企業安排或與職工協商使用各類休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02
受疫情影響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職工無法返崗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職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但是可以要求職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當地交通限制通告等材料。
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等假期。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2月份)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3月份及以後)的按規定發放生活費。
03
職工個人原因無法複工的,如職工以擔心傳染病為由,未按時返回複工的,企業可以協商安排其申請病假、事假等手續或安排其休年假;
職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複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待崗協議》、《勞動關系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勞動關系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企業也可引導職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緻的,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處理。
快把這份《政策指引》擴散出去吧!
來源:廈門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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