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和龍市人民法院
轉自: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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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合法權益遭受到商家侵害的案件并不少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時,消費者可以獲得三倍賠償,下面請看一個案例。
小王到某超市購買餅幹,打開包裝後發現餅幹盒内有蟲子,再一看,餅幹袋子上面沒有檢驗合格證。為此,小王就找到超市要求賠償,但超市隻同意退貨,商家也不同意賠償損失,因與超市、商家協商無果,小王将超市及與商家一同訴至法院,要求經營者與商家共同賠償損失,法院經過訴前調解,最終由經營者與商家共同賠償給小王500元,案件在訴前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小王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得到了500元的賠償,《消費者保護法》将過去的“1 1”懲罰性賠償制度修改為“1 3”,增加了小額損害的最低賠償标準,即增加了“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
上述法律條文中提到的商品、服務欺詐是什麼呢?
商品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有欺詐行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假冒僞劣的商品,包括假貨、冒牌貨、僞裝真貨的商品以及質量低劣的商品;服務欺詐是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以偷工減料、以假充真、欺騙糊弄、多收費、名不副實等手段,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而作出接受服務的意思表示的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涉及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和龍法院不斷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引導經營者、生産者依法誠信經營,妥善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不斷提升消費者獲得感,切實營造和諧有序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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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真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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